上海首例直接指定监护人案落槌
2017-11-16 18:19:55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李豪 余东明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当事人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作出宣判。这是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后,上海法院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据了解,张某与孟某系夫妻,婚后育有5个子女。孟某于2006年死亡。由于年近90岁高龄生活无法自理,2017年6月,徐汇法院经其大女儿申请后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丧失自理能力后,5名子女均对张某进行照料。对于谁来担任父亲的监护人,5名子女存在争议。2017年7月11日,五名子女共同向张某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由于分歧较大,居委会最终未能指定。
10月10日,三女儿张某某以维护老人权益和身心健康为由,向徐汇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为张某指定监护人。案件受理后,徐汇法院立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法院调查,居委会、养老院确认老人的5名子女均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包括申请人在内有4名子女要求担任张某的监护人。法院同时查明,张某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因房屋动迁尚有一起纠纷在徐汇法院审理,由于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未指定监护人,该案目前中止审理。
综合考虑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现状及被申请人子女在法院的诉讼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本案申请人张某某担任张某的监护人。判决后,张某某表示会照顾好父亲的生活。
法官说法
李成栋(徐汇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该起案件的审理适用了民法总则实施后关于监护制度的新规定,是上海首例当事人未经居委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此前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成年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相关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为提起指定监护人诉讼的前置程序。
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不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新规省去了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前置程序,提高了此类纠纷的解决效率,避免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冗长的监护人选任过程中遭受损害,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张某与孟某系夫妻,婚后育有5个子女。孟某于2006年死亡。由于年近90岁高龄生活无法自理,2017年6月,徐汇法院经其大女儿申请后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丧失自理能力后,5名子女均对张某进行照料。对于谁来担任父亲的监护人,5名子女存在争议。2017年7月11日,五名子女共同向张某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由于分歧较大,居委会最终未能指定。
10月10日,三女儿张某某以维护老人权益和身心健康为由,向徐汇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为张某指定监护人。案件受理后,徐汇法院立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法院调查,居委会、养老院确认老人的5名子女均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包括申请人在内有4名子女要求担任张某的监护人。法院同时查明,张某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因房屋动迁尚有一起纠纷在徐汇法院审理,由于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未指定监护人,该案目前中止审理。
综合考虑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现状及被申请人子女在法院的诉讼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本案申请人张某某担任张某的监护人。判决后,张某某表示会照顾好父亲的生活。
法官说法
李成栋(徐汇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该起案件的审理适用了民法总则实施后关于监护制度的新规定,是上海首例当事人未经居委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此前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成年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相关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为提起指定监护人诉讼的前置程序。
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不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新规省去了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前置程序,提高了此类纠纷的解决效率,避免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冗长的监护人选任过程中遭受损害,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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