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遗弃一子一女
江苏江阴一女子被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9-07-05 08:51: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卢凤
7月4日电今天,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进行审理并宣判。因先后遗弃两名亲生子女,被申请人刘某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由江阴市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这也是无锡市首起由检察机关建议并支持起诉、民政部门申请的撤销监护权案件。
2018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刘某在江阴某医院内非婚生育一名女婴后,于同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的一个塑料盒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江阴市公安局委托江阴市民政局所属的江阴市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江阴市儿童福利院以家庭寄养方式抚养该女婴至今。江阴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自己的非婚生男婴遗弃在江阴某乡镇一幢居民楼楼道内。
2019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刘某因先后遗弃非婚生男婴、女婴各一名,被江阴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8年12月24日,江阴市检察院向江阴市民政局发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撤销监护权之诉建议书》,建议并支持江阴市民政局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刘某的监护权。江阴市民政局于2019年6月10日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申请人江阴市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所属的江阴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该女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某同意撤销其对女儿的监护权,请法院为女儿指定合适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刘某的父母表示无力承担该女婴的抚养、监护责任;被申请人刘某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也声明不具备抚养和监护该女婴的条件和能力;且该名女婴的生父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刘某作为女婴的亲生母亲,将出生三天的被监护人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符合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监护人生父不明,被申请人刘某的父母及所在村委会均表示不愿意承担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到刘某父母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及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认为均不适合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申请人江阴市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使被监护人的生存、抚育、医疗得到保障。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江阴市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保障、教育等合法权益,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江阴市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本案中,刘某作为女婴的亲生母亲,遗弃被监护人,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权正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刘某在江阴某医院内非婚生育一名女婴后,于同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的一个塑料盒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江阴市公安局委托江阴市民政局所属的江阴市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江阴市儿童福利院以家庭寄养方式抚养该女婴至今。江阴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自己的非婚生男婴遗弃在江阴某乡镇一幢居民楼楼道内。
2019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刘某因先后遗弃非婚生男婴、女婴各一名,被江阴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8年12月24日,江阴市检察院向江阴市民政局发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撤销监护权之诉建议书》,建议并支持江阴市民政局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刘某的监护权。江阴市民政局于2019年6月10日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申请人江阴市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所属的江阴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该女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某同意撤销其对女儿的监护权,请法院为女儿指定合适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刘某的父母表示无力承担该女婴的抚养、监护责任;被申请人刘某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也声明不具备抚养和监护该女婴的条件和能力;且该名女婴的生父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刘某作为女婴的亲生母亲,将出生三天的被监护人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符合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监护人生父不明,被申请人刘某的父母及所在村委会均表示不愿意承担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到刘某父母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及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认为均不适合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申请人江阴市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使被监护人的生存、抚育、医疗得到保障。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江阴市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保障、教育等合法权益,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江阴市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本案中,刘某作为女婴的亲生母亲,遗弃被监护人,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权正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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