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掉进未整修“玻璃洞”致死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子女13万元
2018-07-24 09:50: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李旭东 代奇
小区地下室采光井铺设的玻璃盖板破碎,形成一米见方的洞口,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整修,行人不慎掉入洞中致死。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出现的问题不做及时整修和防范警示,要对胡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胡某子女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
2017年7月18日上午,淮南市金大地国际城小区的物业公司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区例行巡查时,发现小区5号楼南侧地下室采光天井的钢结构玻璃采光顶缺失一块玻璃,并有一人躺在采光天井里,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采光井上方玻璃顶与地面草坪平齐,面积28平方米,采光井上方铺有玻璃,采取双排东西向铺设,每排14块玻璃,其中北侧排由西向东数第3块玻璃缺失,形成90厘米×98厘米的洞口。死者胡某卧躺在与洞口对应的采光井里右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随后,胡某子女将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和采光井的安装公司安徽劲草新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草建安公司)诉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田家庵区法院一审认为,劲草建安公司作为涉案采光天井钢结构玻璃采光顶的承建方,已于2016年4月21日将工程交付建设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义务,应知晓玻璃采光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以及灌木隔离带的设置目的,仍然进入灌木隔离带,并从采光天井跌落致死,其疏于维护自身安全是该案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对小区内公用场地、道路及相关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管理责任,负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现场照片显示玻璃采光顶放置的警示桩,并不足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该公司对胡某跌落采光井内身亡存有一定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间接因果关系,判决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赔偿胡某子女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胡某子女和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一位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识能力,其擅自进入案发的小区,且事发时胡某不是行走在该小区人行道或者车道上,而是穿越过人行道旁的低矮灌木丛,进入到采光天井的钢结构玻璃采光顶上方,以至于坠入地下室导致死亡,其自身的不谨慎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胡某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小区公共区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整修,或者在小区内做好充足的防范警示。然而,案发处缺失的采光玻璃近月余都未有人整修,也是导致胡某死亡的客观原因之一,因此,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应对胡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7年7月18日上午,淮南市金大地国际城小区的物业公司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区例行巡查时,发现小区5号楼南侧地下室采光天井的钢结构玻璃采光顶缺失一块玻璃,并有一人躺在采光天井里,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采光井上方玻璃顶与地面草坪平齐,面积28平方米,采光井上方铺有玻璃,采取双排东西向铺设,每排14块玻璃,其中北侧排由西向东数第3块玻璃缺失,形成90厘米×98厘米的洞口。死者胡某卧躺在与洞口对应的采光井里右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随后,胡某子女将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和采光井的安装公司安徽劲草新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草建安公司)诉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田家庵区法院一审认为,劲草建安公司作为涉案采光天井钢结构玻璃采光顶的承建方,已于2016年4月21日将工程交付建设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义务,应知晓玻璃采光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以及灌木隔离带的设置目的,仍然进入灌木隔离带,并从采光天井跌落致死,其疏于维护自身安全是该案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对小区内公用场地、道路及相关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管理责任,负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现场照片显示玻璃采光顶放置的警示桩,并不足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该公司对胡某跌落采光井内身亡存有一定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间接因果关系,判决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赔偿胡某子女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胡某子女和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一位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识能力,其擅自进入案发的小区,且事发时胡某不是行走在该小区人行道或者车道上,而是穿越过人行道旁的低矮灌木丛,进入到采光天井的钢结构玻璃采光顶上方,以至于坠入地下室导致死亡,其自身的不谨慎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胡某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小区公共区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整修,或者在小区内做好充足的防范警示。然而,案发处缺失的采光玻璃近月余都未有人整修,也是导致胡某死亡的客观原因之一,因此,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新地锐意淮南分公司应对胡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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