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电动车死亡 酒席上共同饮酒人共担责
2019-05-29 09:56:14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吴某与赵某等六被告共同饮酒,吴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导致吴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吴某男、高某、吴乙、吴丙诉被告赵某、钱某、孙某、付某、古某、卢某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四原告22031.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1日晚,被告约吴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饭店吃饭,被告及饭店老板均认可20:30左右,吴某到饭店后拿了一箱啤酒与被告共饮。饭局结束后,被告明知吴某醉酒而放任其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导致吴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更应知晓酒后驾驶为法律所禁止且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但其与六被告共同饮酒缺乏对自身的控制,且酒后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故吴某的死亡与其自身存在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承担60%责任为妥。

  六被告作为与吴某共同饮酒人,使吴某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六被告基于其先前的饮酒行为已为其带来了作为的义务,即阻止吴某酒后驾驶。但六被告未进行有效阻止而放任吴某的酒后驾驶行为,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危险状态,且与吴某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具有关联性,应当对吴某因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六被告承担40%责任为妥,即330474.5元*40%=132189.8元。因四原告与赵某、钱某、付某、古某、卢某达成调解一致而撤诉,故法院仅对被告孙某的赔偿金额作出判决,即132189.8元/6=22031.6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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