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昌:姻亲间素未谋面 为遗产公堂相见
2018-06-28 15:48:52
中国法院网讯 (胡兴凤)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七旬老人曹某因再婚配偶的遗产坐上了被告席。
李乙、李丙、李丁系兄弟姊妹关系,其父亲病故后(李乙、李丙已经成年并外嫁他方),母亲朱某便带着年仅14岁的李丁到张某家共同生活,并与张某登记结婚。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荣昌区吴家镇的房屋一套居住。朱某因病死亡后,张某与曹某登记结婚,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十几年后,张某也相继过世,留下了一套房屋和一场遗产纷争给在世的老伴儿曹某。
几年后,从未谋面的李乙、李丙、李丁却蒋曹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前述房屋。曹某收到诉状后表示:“几位原告从未履行对张某的赡养义务,我一位老人家,生无依靠,他们凭什么要分我老公的房子!”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朱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为朱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先于张某死亡,在朱某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属于朱某房屋份额的遗产应当由其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丈夫张某及子女李乙、丙、丁继承。李丁在未成年之前同母亲一起与张某共同生活居住,双方形成具有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故张某死亡后,对于属于其房屋的份额部分(包括其继承朱某遗产部分)的遗产应当由其现存第一法定继承人妻子曹某及形成抚养关系的李丁予以继承。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均享有继承该房屋的法定权利,但对于房屋的分割份额,双方分歧较大。
案件承办人另了解到,在朱某死亡后,李丁便外出务工,十几年期间几乎未与张某往来,极少尽到对张某物质上的帮助及精神的上关爱。而曹某一直与张某相濡以沫,相互扶持,共度晚年,且张某死亡的丧葬事宜均由曹某个人操办等实情。为此,承办法官从法理分析、法律实务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多方位向本案当事人沟通,曹某对张某晚年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顾等实际付出均远远大于李丁,且曹某年过七旬,并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李丁应当对张某的遗产适当少分。而李氏姊妹考虑曹某的实际情况,表示愿意适当少分。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房屋分割协议。该房屋归李丁所有,其补偿曹某房屋价值近一半的份额,并于签订协议当天全部履行房屋补偿款。
李乙、李丙、李丁系兄弟姊妹关系,其父亲病故后(李乙、李丙已经成年并外嫁他方),母亲朱某便带着年仅14岁的李丁到张某家共同生活,并与张某登记结婚。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荣昌区吴家镇的房屋一套居住。朱某因病死亡后,张某与曹某登记结婚,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十几年后,张某也相继过世,留下了一套房屋和一场遗产纷争给在世的老伴儿曹某。
几年后,从未谋面的李乙、李丙、李丁却蒋曹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前述房屋。曹某收到诉状后表示:“几位原告从未履行对张某的赡养义务,我一位老人家,生无依靠,他们凭什么要分我老公的房子!”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朱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为朱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先于张某死亡,在朱某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属于朱某房屋份额的遗产应当由其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丈夫张某及子女李乙、丙、丁继承。李丁在未成年之前同母亲一起与张某共同生活居住,双方形成具有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故张某死亡后,对于属于其房屋的份额部分(包括其继承朱某遗产部分)的遗产应当由其现存第一法定继承人妻子曹某及形成抚养关系的李丁予以继承。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均享有继承该房屋的法定权利,但对于房屋的分割份额,双方分歧较大。
案件承办人另了解到,在朱某死亡后,李丁便外出务工,十几年期间几乎未与张某往来,极少尽到对张某物质上的帮助及精神的上关爱。而曹某一直与张某相濡以沫,相互扶持,共度晚年,且张某死亡的丧葬事宜均由曹某个人操办等实情。为此,承办法官从法理分析、法律实务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多方位向本案当事人沟通,曹某对张某晚年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顾等实际付出均远远大于李丁,且曹某年过七旬,并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李丁应当对张某的遗产适当少分。而李氏姊妹考虑曹某的实际情况,表示愿意适当少分。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房屋分割协议。该房屋归李丁所有,其补偿曹某房屋价值近一半的份额,并于签订协议当天全部履行房屋补偿款。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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