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翁车祸身亡 配偶子女为争遗产对簿公堂
2018-11-02 10:22:30
中国法院网讯 (陈维云)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也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近日,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部分继承人擅自取走被继承人存款引发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王某乙的子女(王某丙、王某丁)当庭给付王某乙的妻子(王某甲)财产继承价款36000.00元。
王某甲与王某乙于2013年4月1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王某乙到王某甲家生活。王某乙再婚前生育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父母已经过世多年。2018年3月18日王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乙死亡前与王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大三轮摩托车一辆、两轮摩托车二辆、平房一间等实物财产及存款113798.98元。在王某乙死亡后,王某丙取走了王某乙名下的定期存款50000.00元,王某丁取走了王某乙名下的活期存款36775.00元。因王某甲认为王某丙和王某丁取走的存款有部分应归自己所有,故于2018年9月7日将王某丙和王某丁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及原、被告对被继承人遗产有继承权,继承份额为各占三分之一。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在查明上述财产是王某甲与王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及王某乙名下的存款被王某丙和王某丁取走的事实后进行调解。王某丙、王某丁意识到擅自将其父亲王某乙的银行存款取出为己有的行为不但伤害了亲人之间的感情,还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最终达成王某丙、王某丁向王某甲给付36000.00元财产折价款的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王某甲系王某乙配偶,王某丙、王某丁系王某乙婚生子女,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对王某乙的遗产均有继承权。王某甲与王某乙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王某甲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王某乙的遗产,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系死者王某乙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王某甲与王某乙于2013年4月1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王某乙到王某甲家生活。王某乙再婚前生育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父母已经过世多年。2018年3月18日王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乙死亡前与王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大三轮摩托车一辆、两轮摩托车二辆、平房一间等实物财产及存款113798.98元。在王某乙死亡后,王某丙取走了王某乙名下的定期存款50000.00元,王某丁取走了王某乙名下的活期存款36775.00元。因王某甲认为王某丙和王某丁取走的存款有部分应归自己所有,故于2018年9月7日将王某丙和王某丁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及原、被告对被继承人遗产有继承权,继承份额为各占三分之一。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在查明上述财产是王某甲与王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及王某乙名下的存款被王某丙和王某丁取走的事实后进行调解。王某丙、王某丁意识到擅自将其父亲王某乙的银行存款取出为己有的行为不但伤害了亲人之间的感情,还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最终达成王某丙、王某丁向王某甲给付36000.00元财产折价款的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王某甲系王某乙配偶,王某丙、王某丁系王某乙婚生子女,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对王某乙的遗产均有继承权。王某甲与王某乙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王某甲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王某乙的遗产,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系死者王某乙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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