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人员在校内锻炼被撞伤 学校担责两成
2018-03-22 09:11:4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陈磊
随着学校体育馆场逐步向社会开放,不少校外人员进入校内体育场馆锻炼。如果校外人员在校内遭遇意外伤害,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江苏省苏州市,市民马某和当地某高校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
2016年7月的一天傍晚,苏州市民马某在家附近一所大学的操场跑道上慢跑时,被正在跑道内侧红土区域踢足球的朱某撞伤。朱某也是校外人员,购票后进入校内运动场地踢足球。
马某被送进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后经司法鉴定,马某构成八级残疾。
此后,马某将朱某及上述大学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对场地有较高的要求,被告朱某在绿茵场外的红土区域踢球,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其快速移动对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员的风险放任不管,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涉案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将校内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本无不妥,适当收取费用也无可厚非,但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学校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朱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原告作为成年人,如施加一定的注意义务、远离危险区域,本可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日,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撞人者与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
根据2014年我国第六次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仅为1.46平方米,而且,超过50%的场地分布在学校,而中小学的体育设施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有效缓解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馆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2017年3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学生和社会开放。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学校在推进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时,应该怎样进行安全管理,才能避免相关事故的发生?或者说,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边界在哪里?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看来,为了落实健康中国决策部署,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学校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是大势所趋。
杨建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学校应确保提供的体育场馆的安全,这是一个前提。因此,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职责,完善学校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机制非常重要。
杨建顺认为,这是政府主导推动的一项政策,政府必须在安全管理方面有责任担当,形成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政策体系,“公立学校的体育场馆属于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设施,政府需要确立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有瑕疵造成使用人损害应该赔偿的责任机制”。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在管理方面,学校首先应当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机制。学校还应当确保体育场馆区域与学校教学区域相对独立或隔离,体育场馆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学校保证该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在孟强看来,学校如果向社会公众收费提供体育健身场馆服务,那么其与购买服务的人员之间就成立了合同关系,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安全的场地器材等,并对场馆进行秩序管理和安全维护以及必要的指导,尽到合同义务。
“因此,当校外人员在学校体育场馆进行锻炼运动时发生伤害,首先要看造成伤害的原因,是自己造成还是他人造成,学校如果能提供合格、安全的场地或器材,进行必要的秩序管理和安全维护,则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场馆也属于公共场所,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学校作为管理人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须承担相应责任。”孟强说。
杨建顺认为,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边界还是比较明确的,那就是,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还要求,学校应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开放学校购买专项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学校、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
孟强建议,如果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场馆成为学校的常态化服务,学校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经验,进行更为精细的管理和服务,例如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建议实施开放人群准入制度,建立开放对象信息登记和发放准入证件制度,制定具体场馆开放的安保实施方案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以及为学校购买专项责任保险,并建议参与运动的人员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全方位预防和消除意外伤害和意外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
杨建顺认为,未来具体制度的设计,必须明确学校安全保障的法定标准,既要防止为了推进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而免除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也要严格限制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范围,以免给学校造成一种负担而畏首畏尾、举步不前。
在江苏省苏州市,市民马某和当地某高校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
2016年7月的一天傍晚,苏州市民马某在家附近一所大学的操场跑道上慢跑时,被正在跑道内侧红土区域踢足球的朱某撞伤。朱某也是校外人员,购票后进入校内运动场地踢足球。
马某被送进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后经司法鉴定,马某构成八级残疾。
此后,马某将朱某及上述大学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对场地有较高的要求,被告朱某在绿茵场外的红土区域踢球,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其快速移动对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员的风险放任不管,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涉案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将校内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本无不妥,适当收取费用也无可厚非,但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学校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朱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原告作为成年人,如施加一定的注意义务、远离危险区域,本可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日,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撞人者与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
根据2014年我国第六次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仅为1.46平方米,而且,超过50%的场地分布在学校,而中小学的体育设施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有效缓解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馆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2017年3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学生和社会开放。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学校在推进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时,应该怎样进行安全管理,才能避免相关事故的发生?或者说,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边界在哪里?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看来,为了落实健康中国决策部署,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学校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是大势所趋。
杨建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学校应确保提供的体育场馆的安全,这是一个前提。因此,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职责,完善学校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机制非常重要。
杨建顺认为,这是政府主导推动的一项政策,政府必须在安全管理方面有责任担当,形成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政策体系,“公立学校的体育场馆属于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设施,政府需要确立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有瑕疵造成使用人损害应该赔偿的责任机制”。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在管理方面,学校首先应当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机制。学校还应当确保体育场馆区域与学校教学区域相对独立或隔离,体育场馆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学校保证该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在孟强看来,学校如果向社会公众收费提供体育健身场馆服务,那么其与购买服务的人员之间就成立了合同关系,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安全的场地器材等,并对场馆进行秩序管理和安全维护以及必要的指导,尽到合同义务。
“因此,当校外人员在学校体育场馆进行锻炼运动时发生伤害,首先要看造成伤害的原因,是自己造成还是他人造成,学校如果能提供合格、安全的场地或器材,进行必要的秩序管理和安全维护,则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场馆也属于公共场所,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学校作为管理人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须承担相应责任。”孟强说。
杨建顺认为,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边界还是比较明确的,那就是,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还要求,学校应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开放学校购买专项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学校、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
孟强建议,如果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场馆成为学校的常态化服务,学校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经验,进行更为精细的管理和服务,例如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建议实施开放人群准入制度,建立开放对象信息登记和发放准入证件制度,制定具体场馆开放的安保实施方案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以及为学校购买专项责任保险,并建议参与运动的人员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全方位预防和消除意外伤害和意外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
杨建顺认为,未来具体制度的设计,必须明确学校安全保障的法定标准,既要防止为了推进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而免除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也要严格限制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范围,以免给学校造成一种负担而畏首畏尾、举步不前。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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