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文明横穿马路跨护栏 被车撞伤担主责
2013-03-20 14:26:16
中国法院网讯 (陈永明) 在跨越护栏时被车撞伤,要求索赔被判担主责。3月19日,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刘自永赔偿原告李星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30%,即7950元。
2012年3月9日晚上7点左右,原告李星在县城从中山路到滨阳路口过马路时,为图方便,不走地下通道,而是跨越护栏,横穿马路,此时被告刘自永驾驶一辆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躲闪不及撞到原告李星,造成原告李星左腿骨折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住院两个多月。期间,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达不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6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穿越马路时,不走地下通道而是图方便跨越护栏,这既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原告的行为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这次事故30%的费用,原告自行承担70%的损失。
2012年3月9日晚上7点左右,原告李星在县城从中山路到滨阳路口过马路时,为图方便,不走地下通道,而是跨越护栏,横穿马路,此时被告刘自永驾驶一辆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躲闪不及撞到原告李星,造成原告李星左腿骨折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住院两个多月。期间,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达不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6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穿越马路时,不走地下通道而是图方便跨越护栏,这既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原告的行为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这次事故30%的费用,原告自行承担70%的损失。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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