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养“小三”离婚送房 原配追钱款一审获胜
法院一审裁判“小三”向原配返还全部不当得利
2018-02-24 10:45: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峰 韦林汕
当今,“家外有家”这股不良之风不仅成了部分男人彰显人生赢家的一种“怪象”,也给原配斗“小三”这出戏徒增了许多“狗血”剧情。然而,就在大家围观、调侃这种“怪象”弥漫滋生之际,法律捍卫人性良知道德的正义之力,却结结实实给了这股歪风邪气痛快一记。
近日,广西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受理的原配诉“小三”返还不当得利一案,一审裁判原配获胜,“小三”需向原配全数返还不当得利54万,前夫则是“人财两空”草草收场。
2010年11月,事业有成的张先生和妻子姚女士结束了21年风雨兼程的婚姻。离婚时,姚女士并没有察觉张先生有什么不妥举动,很快同意了协议离婚,尔后在民政局办理了手续。也许是张先生“瞒天过海”的手段太过精妙,让姚女士在决定离婚之际也未能发现张先生为了离婚所作的一切准备。其实,在2009年11月的时候,张先生就已经为离婚做好了准备,他瞒着姚女士偷偷将夫妻财产中的54万元,一次性转了给新结识的钱小姐买房,并许诺在自己离婚后,会尽快与钱小姐结婚。
事情在张先生的计划下进展顺利。离完婚后第三天,张先生还没让刚到手的离婚证余温散尽,就与年轻自己12岁的钱小姐开始了甜蜜新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生育的小孩,也于新婚后第四周,走进了他们的生活之中。面对这接二连三的喜事,张先生喜上眉梢,可谓是真切体验了一把人生赢家的快感。
但是,张先生和钱小姐的婚姻也未能持续太久。2016年4月,钱小姐以情感破裂为由,起诉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张先生和钱小姐对在2009年11月时候购置的一套房产分歧很大,为了确认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张先生又另案提起房屋确权诉讼。很快,鱼峰法院对这两起诉讼分别作出了裁判,关于张先生和钱小姐的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小孩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关于张先生起诉对2009年11月购买房产确权一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所有权人系钱小姐所有。
这两起官司彻底打乱了张先生正常的生活节奏,而张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的事情,很快也传到了前妻姚女士的耳中。出于关心,姚女士找到了张先生了解其近况,此时愧疚的张先生坦白了当年婚内养“小三”送房,为“小三”闹离婚的全部实情。被蒙骗了六年之久的姚女士,在得知实情后十分恼怒,于2017年2月起诉钱小姐至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中心,请求依法判决钱小姐返还不当得利的54万元全款。而张先生作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也参加到了诉讼中来。
庭审中,原告姚女士、被告钱小姐、第三人张先生三人对54万元该笔款项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诉称,案件所争议的款项是其与张先生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瞒着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购买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并且行为本身亦有悖于公序良俗,被告应全额退还该笔钱款;被告辩称,案件所争议的款项是张先生还给自己的钱,2010年6月的时候,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自己跟张先生就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该笔钱款是自己与张先生的经济往来,与姚女士没有关系;第三人陈述,其与被告当时没有经济往来,当时被告插足自己的婚姻,被告说要照顾我和我的父母一辈子,自己才将钱给予被告的。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第三人与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的问题,第三人在与原告离婚后第三个工作日即与被告登记结婚,且第三人与被告所生子女在两人新婚后第四周出生,加之第三人自述等综合情况来看,法院认定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在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关于时效问题,本案中,原告起诉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今仍未返还,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持续处于共有状态,法院依法认为,请求分割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的问题,因被告未能对其从第三人处获得该笔款项作出合法正当的解释,且第三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涉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综上,法院作出一审裁判,判决被告钱小姐向原告姚女士返还54万元不当得利。案件宣判后,钱小姐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逐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申请,现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官介绍,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涉及法律所体现的法治精神,表明了我国法律在维护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上的坚决态度,给“借爱情之名,绑架道德之实”的人敲响了警钟。案件本身所折射出的养“小三”、婚内出轨等社会现象,对喜欢拈花惹草的男士值得有所反思。案件中,三位当事人其实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如果姚女士在与张先生那段婚姻里,能与前夫很好地处理矛盾,对前夫所作所为不听之任之,前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不会得逞,前夫与“小三”也成不了真夫妻;如果钱小姐不对走“捷径”的幻想抱有希望,不对既得利益盲目追求,其婚姻不会熬不过“七年之痒”这个坎;如果张先生洁身自好,其人生不会“离婚后结婚又再离婚”这般波折。在此,希望大家能以此案为例,夫妻间以忠实忠诚为要求,情侣间以道德规范为准绳,勿要挑战公序良俗,触及法律底线,否则换来的必定是场黄粱美梦。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什么?
关于不当得利,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但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什么呢?我国法律也对不当得利的返还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按照不当得利返还“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的法治精神,上述案件中,如果受损失人损失的是钱款,那么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钱款;如果受损人损失的是房产、汽车等不动产,那么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则是房产、汽车等原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近日,广西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受理的原配诉“小三”返还不当得利一案,一审裁判原配获胜,“小三”需向原配全数返还不当得利54万,前夫则是“人财两空”草草收场。
2010年11月,事业有成的张先生和妻子姚女士结束了21年风雨兼程的婚姻。离婚时,姚女士并没有察觉张先生有什么不妥举动,很快同意了协议离婚,尔后在民政局办理了手续。也许是张先生“瞒天过海”的手段太过精妙,让姚女士在决定离婚之际也未能发现张先生为了离婚所作的一切准备。其实,在2009年11月的时候,张先生就已经为离婚做好了准备,他瞒着姚女士偷偷将夫妻财产中的54万元,一次性转了给新结识的钱小姐买房,并许诺在自己离婚后,会尽快与钱小姐结婚。
事情在张先生的计划下进展顺利。离完婚后第三天,张先生还没让刚到手的离婚证余温散尽,就与年轻自己12岁的钱小姐开始了甜蜜新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生育的小孩,也于新婚后第四周,走进了他们的生活之中。面对这接二连三的喜事,张先生喜上眉梢,可谓是真切体验了一把人生赢家的快感。
但是,张先生和钱小姐的婚姻也未能持续太久。2016年4月,钱小姐以情感破裂为由,起诉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张先生和钱小姐对在2009年11月时候购置的一套房产分歧很大,为了确认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张先生又另案提起房屋确权诉讼。很快,鱼峰法院对这两起诉讼分别作出了裁判,关于张先生和钱小姐的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小孩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关于张先生起诉对2009年11月购买房产确权一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所有权人系钱小姐所有。
这两起官司彻底打乱了张先生正常的生活节奏,而张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的事情,很快也传到了前妻姚女士的耳中。出于关心,姚女士找到了张先生了解其近况,此时愧疚的张先生坦白了当年婚内养“小三”送房,为“小三”闹离婚的全部实情。被蒙骗了六年之久的姚女士,在得知实情后十分恼怒,于2017年2月起诉钱小姐至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中心,请求依法判决钱小姐返还不当得利的54万元全款。而张先生作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也参加到了诉讼中来。
庭审中,原告姚女士、被告钱小姐、第三人张先生三人对54万元该笔款项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诉称,案件所争议的款项是其与张先生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瞒着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购买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并且行为本身亦有悖于公序良俗,被告应全额退还该笔钱款;被告辩称,案件所争议的款项是张先生还给自己的钱,2010年6月的时候,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自己跟张先生就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该笔钱款是自己与张先生的经济往来,与姚女士没有关系;第三人陈述,其与被告当时没有经济往来,当时被告插足自己的婚姻,被告说要照顾我和我的父母一辈子,自己才将钱给予被告的。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第三人与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的问题,第三人在与原告离婚后第三个工作日即与被告登记结婚,且第三人与被告所生子女在两人新婚后第四周出生,加之第三人自述等综合情况来看,法院认定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在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关于时效问题,本案中,原告起诉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今仍未返还,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持续处于共有状态,法院依法认为,请求分割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的问题,因被告未能对其从第三人处获得该笔款项作出合法正当的解释,且第三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涉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综上,法院作出一审裁判,判决被告钱小姐向原告姚女士返还54万元不当得利。案件宣判后,钱小姐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逐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申请,现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法官介绍,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涉及法律所体现的法治精神,表明了我国法律在维护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上的坚决态度,给“借爱情之名,绑架道德之实”的人敲响了警钟。案件本身所折射出的养“小三”、婚内出轨等社会现象,对喜欢拈花惹草的男士值得有所反思。案件中,三位当事人其实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如果姚女士在与张先生那段婚姻里,能与前夫很好地处理矛盾,对前夫所作所为不听之任之,前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不会得逞,前夫与“小三”也成不了真夫妻;如果钱小姐不对走“捷径”的幻想抱有希望,不对既得利益盲目追求,其婚姻不会熬不过“七年之痒”这个坎;如果张先生洁身自好,其人生不会“离婚后结婚又再离婚”这般波折。在此,希望大家能以此案为例,夫妻间以忠实忠诚为要求,情侣间以道德规范为准绳,勿要挑战公序良俗,触及法律底线,否则换来的必定是场黄粱美梦。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什么?
关于不当得利,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但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什么呢?我国法律也对不当得利的返还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按照不当得利返还“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的法治精神,上述案件中,如果受损失人损失的是钱款,那么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钱款;如果受损人损失的是房产、汽车等不动产,那么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则是房产、汽车等原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