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4000张公交卡牟利 技术员贪污获刑九个月
2017-12-25 16:17:13
中国法院网讯 (雷娜 唐晓燕) 桂林一名公交企业的技术员工陈某,私自伪造4000多张公交IC卡,交由他人出售并从中牟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5年7月,陈某被委派到该集团下属的一家控股公司出任技术部主管及系统管理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主要负责公交公司后台服务器数据库、公交IC卡管理系统等各服务器系统的维护、更新和管理,以及公交公司IC卡充值机设备的维修、测试和管理等。
2016年5月,陈某在测试新购买的一套系统时,偶然发现自己可以伪造公交IC卡并充值,于是萌生了伪造公交IC卡出售牟利的想法。
之后,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安装运行公交IC充值卡管理系统中的“中心系统”和“充值系统”。2016年5月中旬,陈某在网上向广州一家科技公司购买了5000张空白的公交IC卡。随后,他利用复制的相关系统,伪造出4463张公交IC卡,每张卡内充值100元。
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陈某以每张卡75元或80元的价格,陆续将自己伪造的500张公交IC卡交给蒋某出售。蒋某通过自己零售及放在高校附近报刊亭寄卖的方式,共售出伪造公交IC卡401张,交给陈某27630元。
今年3月25日,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反贪局干警从陈某所在单位将其带到检察院接受调查。案发后,检察机关从陈某的汽车后备厢中查获剩余的3963张伪造公交IC卡。陈某的家属代其退回赃款37700元。蒋某将99张未出售的公交IC卡、售卡后未交给陈某的赃款2400元,一并交给检察院暂扣。
秀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是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陈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公交IC卡出售获利,其已出售的公交IC卡无法收回或注销,导致公共财产损失401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公诉机关扣押的陈某的非法所得及其家属代为退出的非法所得,共计40100元,退还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陈某被委派到该集团下属的一家控股公司出任技术部主管及系统管理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主要负责公交公司后台服务器数据库、公交IC卡管理系统等各服务器系统的维护、更新和管理,以及公交公司IC卡充值机设备的维修、测试和管理等。
2016年5月,陈某在测试新购买的一套系统时,偶然发现自己可以伪造公交IC卡并充值,于是萌生了伪造公交IC卡出售牟利的想法。
之后,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安装运行公交IC充值卡管理系统中的“中心系统”和“充值系统”。2016年5月中旬,陈某在网上向广州一家科技公司购买了5000张空白的公交IC卡。随后,他利用复制的相关系统,伪造出4463张公交IC卡,每张卡内充值100元。
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陈某以每张卡75元或80元的价格,陆续将自己伪造的500张公交IC卡交给蒋某出售。蒋某通过自己零售及放在高校附近报刊亭寄卖的方式,共售出伪造公交IC卡401张,交给陈某27630元。
今年3月25日,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反贪局干警从陈某所在单位将其带到检察院接受调查。案发后,检察机关从陈某的汽车后备厢中查获剩余的3963张伪造公交IC卡。陈某的家属代其退回赃款37700元。蒋某将99张未出售的公交IC卡、售卡后未交给陈某的赃款2400元,一并交给检察院暂扣。
秀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是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陈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公交IC卡出售获利,其已出售的公交IC卡无法收回或注销,导致公共财产损失401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公诉机关扣押的陈某的非法所得及其家属代为退出的非法所得,共计40100元,退还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