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在ATM机上安信息采集器和摄像头作案获刑
2018-02-28 11:40:48
中国法院网讯 (何智霞 楚仑) 在ATM机上安装银行卡信息采集器和微型摄像头等作案工具,窃取用户信息后通过复制银行卡盗刷获利,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余某等五名被告人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责令予以退赔。
2016年10月,被告人余某通过互联网从他人处获取银行卡信息采集器和微型摄像头等作案工具,将作案工具安装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采集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卡后取出被害人账户内存款。同年11月份,余某又通过QQ社交软件,多次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上述作案工具。信息采集后,余某按照银行卡信息种类(芯片卡和磁条卡),自己或通过被告人牛某伪造银行卡盗刷被害人账户内的存款,或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杨某、付某二人,由杨某、付某通过第三方盗刷银行卡内的存款,事后再按比例分成。
2016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余某、付某的住处提取并扣押了作案笔记本电脑、信息采集器、微型摄像头以及伪造的信用卡等,二人对伪造信用卡并盗刷卡内钱财的行为供认不讳。
2016年10月至11月间,余某、牛某、李某、付某、杨某涉嫌诈骗金额分别达到202348.97元、110676元、93378元、18454.57元、961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付某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二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非法获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择一重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牛某、杨某明知他人伪造银行卡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工具、帮助伪造银行卡或者取现,三人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犯罪情节,结合到案后如实供述情况,法院依法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责令予以退赔。
2016年10月,被告人余某通过互联网从他人处获取银行卡信息采集器和微型摄像头等作案工具,将作案工具安装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采集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卡后取出被害人账户内存款。同年11月份,余某又通过QQ社交软件,多次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上述作案工具。信息采集后,余某按照银行卡信息种类(芯片卡和磁条卡),自己或通过被告人牛某伪造银行卡盗刷被害人账户内的存款,或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杨某、付某二人,由杨某、付某通过第三方盗刷银行卡内的存款,事后再按比例分成。
2016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余某、付某的住处提取并扣押了作案笔记本电脑、信息采集器、微型摄像头以及伪造的信用卡等,二人对伪造信用卡并盗刷卡内钱财的行为供认不讳。
2016年10月至11月间,余某、牛某、李某、付某、杨某涉嫌诈骗金额分别达到202348.97元、110676元、93378元、18454.57元、961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付某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二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非法获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择一重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牛某、杨某明知他人伪造银行卡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工具、帮助伪造银行卡或者取现,三人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犯罪情节,结合到案后如实供述情况,法院依法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责令予以退赔。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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