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二审 强调严格规范监察措施
2017-12-22 14:29:4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张蔚然 梁晓辉 高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监察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对于外界关注的规范监察措施的问题,二审稿对留置、技术调查措施和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等都作出进一步规范。
今年6月监察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11月7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关于留置,二审稿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关于技术调查措施,二审稿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二审稿增加规定,“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法律委员会认为,监察法草案规定了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职责权限以及监察程序等,是规范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定监察法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6月监察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11月7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关于留置,二审稿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关于技术调查措施,二审稿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二审稿增加规定,“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法律委员会认为,监察法草案规定了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职责权限以及监察程序等,是规范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定监察法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