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初审 "纠风"入法引争议
2010-03-01 15:39:35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宋识径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初审
监察对象宜不变,“纠风”入法引争议
2月24日至26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在这次“小改”中,行政监察对象、方式被进一步明确,但“纠正不正之风”是否应该入法引发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争议。
据监察部部长马?介绍,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成“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马 表示,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作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去年3月至4月全国人大内司委调研时,有单位提出,行政监察对象应坚持以从事公务为标准,凡从事行政类公务事务的人员,其公务活动都应纳入监察范围;随着村官腐败现象日益突出,有必要将村(居)委会成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
记者从全国人大内司委了解到,起草部门认为,如果扩大监察对象范围,势必涉及到立法目的、工作原则、监察机关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改变。
马?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在的考虑是,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辜胜阻向记者表示,不将其他六类公务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符合宪法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其游离于监督之外,这六类公务员都将接受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
在分组审议时,“纠正不正之风”是否应该被写入行政监察法,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监察机关承担纠风工作的职责,规定“监察机关承担国务院确定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职责”。全国人大内司委在调研中了解到,有意见认为“不正之风”涉及面广,不限于行政机关,而且“纠风”工作具有阶段性。内司委建议关于“纠风”职责如何规定更好,常委会审议过程中研究。
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在教育系统中也存在“不正之风”,但教育部门不是行政部门,纠正教育系统“不正之风”是否也属于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任茂东委员认为,法律可以对此不作规定。他提出,只要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就不会存在所谓的“不正之风”,也就不需要专门“纠风”。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行政监察方式,规定监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行使监察职能;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在“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和“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两种情形下,提出监察建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并对实名举报予以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理顺了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由派出的监察机关统一管理。为防止派出监察机构依附于派驻单位,难以对派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监督,内司委建议对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建议表示赞同,并建议进一步研究派出监察机构的经费来源、人员的职级晋升中存在的问题。
监察对象宜不变,“纠风”入法引争议
2月24日至26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在这次“小改”中,行政监察对象、方式被进一步明确,但“纠正不正之风”是否应该入法引发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争议。
据监察部部长马?介绍,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成“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马 表示,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作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去年3月至4月全国人大内司委调研时,有单位提出,行政监察对象应坚持以从事公务为标准,凡从事行政类公务事务的人员,其公务活动都应纳入监察范围;随着村官腐败现象日益突出,有必要将村(居)委会成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
记者从全国人大内司委了解到,起草部门认为,如果扩大监察对象范围,势必涉及到立法目的、工作原则、监察机关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改变。
马?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在的考虑是,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辜胜阻向记者表示,不将其他六类公务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符合宪法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其游离于监督之外,这六类公务员都将接受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
在分组审议时,“纠正不正之风”是否应该被写入行政监察法,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监察机关承担纠风工作的职责,规定“监察机关承担国务院确定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职责”。全国人大内司委在调研中了解到,有意见认为“不正之风”涉及面广,不限于行政机关,而且“纠风”工作具有阶段性。内司委建议关于“纠风”职责如何规定更好,常委会审议过程中研究。
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在教育系统中也存在“不正之风”,但教育部门不是行政部门,纠正教育系统“不正之风”是否也属于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任茂东委员认为,法律可以对此不作规定。他提出,只要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就不会存在所谓的“不正之风”,也就不需要专门“纠风”。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行政监察方式,规定监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行使监察职能;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在“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和“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两种情形下,提出监察建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并对实名举报予以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理顺了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由派出的监察机关统一管理。为防止派出监察机构依附于派驻单位,难以对派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监督,内司委建议对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建议表示赞同,并建议进一步研究派出监察机构的经费来源、人员的职级晋升中存在的问题。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