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法将政务公开纳入监察机关监督范围
2010-06-22 15:40:42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陈菲 吴晶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将政务公开纳入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推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为保证这一制度更好地执行,建议增加监察机关监督政务公开情况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建议增加有关监察结果公开的规定。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并在监察机关的权限一章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维持了现行行政监察法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偏窄,建议扩大到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在附则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修正案草案还拟规定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同时,草案对举报制度予以了较详细规定,不仅明确了举报的处理程序,还首次明确规定了泄露举报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推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为保证这一制度更好地执行,建议增加监察机关监督政务公开情况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建议增加有关监察结果公开的规定。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并在监察机关的权限一章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维持了现行行政监察法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偏窄,建议扩大到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在附则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修正案草案还拟规定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同时,草案对举报制度予以了较详细规定,不仅明确了举报的处理程序,还首次明确规定了泄露举报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