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姐弟为争遗产上公堂 法院:女儿亦享继承权
2017-12-08 11:07:30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刘老汉去世前在四个女儿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两栋房屋作为自己的财产遗留给儿子。孰料,八年后,房屋遇上拆迁,两栋房屋价值数百万元。为继承遗憾,四个姐姐将亲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权继承纠纷案,认为女儿亦应平等享有父母名下母亲遗产的继承权,从而判决被告刘某分别给付四原告遗产价款355441.5元,合计1421766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四原告与被告系亲生姐弟关系,其父亲刘某全生于1935年1月16日,于2011年5月18日逝世。母亲胡某英生于1938年5月12日,于2003年11月4日逝世。父母在世时共修建房屋两栋。母亲去世后未对上述两栋房屋进行分割处理。父亲刘某全在四原告未知情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14日在进贤县公证处作了一份遗嘱公证,公证内容为将上述两栋房屋作为自己的财产遗留给被告刘某一人继承。
2017年,进贤县政府实施旧城改造拆迁,以上两栋房屋均列入拆迁补偿范围。被告刘某于7月12日和7月28日持公证遗嘱与进贤县房屋拆迁和租赁管理办公室分别签订了两份“进贤县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并获得两栋房屋征收补偿款总价4265298元,该款已全部汇入刘某一人的银行账户。后四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继承母亲所占份额房屋拆迁补偿款事宜,但被告一直拒绝沟通,故四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明,四原告与被告的外公胡某中、外婆陈某均先于其母亲胡某英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于四原告与被告的母亲胡某英在世时,并未立遗嘱,且其法定继承人四原告、被告刘某、刘某全(已故)在其死亡后也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现四原告主张分割母亲胡某英所占份额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132649元(补偿款4265298元的一半),法院予以确认。胡某英死亡后,应由四原告、被告刘某、刘某全(已故)六人平均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2132649元,即每人应继承355441.5元。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四原告与被告系亲生姐弟关系,其父亲刘某全生于1935年1月16日,于2011年5月18日逝世。母亲胡某英生于1938年5月12日,于2003年11月4日逝世。父母在世时共修建房屋两栋。母亲去世后未对上述两栋房屋进行分割处理。父亲刘某全在四原告未知情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14日在进贤县公证处作了一份遗嘱公证,公证内容为将上述两栋房屋作为自己的财产遗留给被告刘某一人继承。
2017年,进贤县政府实施旧城改造拆迁,以上两栋房屋均列入拆迁补偿范围。被告刘某于7月12日和7月28日持公证遗嘱与进贤县房屋拆迁和租赁管理办公室分别签订了两份“进贤县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并获得两栋房屋征收补偿款总价4265298元,该款已全部汇入刘某一人的银行账户。后四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继承母亲所占份额房屋拆迁补偿款事宜,但被告一直拒绝沟通,故四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明,四原告与被告的外公胡某中、外婆陈某均先于其母亲胡某英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于四原告与被告的母亲胡某英在世时,并未立遗嘱,且其法定继承人四原告、被告刘某、刘某全(已故)在其死亡后也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现四原告主张分割母亲胡某英所占份额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132649元(补偿款4265298元的一半),法院予以确认。胡某英死亡后,应由四原告、被告刘某、刘某全(已故)六人平均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2132649元,即每人应继承355441.5元。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