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谈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2017-10-13 15:58: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发富
  [摘要]

  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中仍然存在些许问题。笔者结合学界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些许建议,以为美芹之献。

  [关键词]

  规范司法行为意义问题对策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意义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彰显了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是我们党先进的治国理政理念在司法工作中的反映。

  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一部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执法、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甚至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必然损害法治的权威。特别是司法处于把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群众对司法行为有一种“最后期待”。所以,规范司法行为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于立法预期的实现、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矫正,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司法行为的规范文明程度往往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反映。我们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和高度来认识、来对待。

  规范司法行为是落实《决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决定》把公正确立为法治的生命线、把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基本要求,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不仅要公正,还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规范的司法行为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权威,必须从规范司法行为做起。

  二、人民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中仍然存在些许问题。

  (一)立案审查阶段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2、对立案件材料不齐全或材料存在瑕疵的案件,不能当日立案的,未向当事人释明要求补正或补齐并送达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3、对确无管辖权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未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主管部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要求立案的,未立案或立案后未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而是转入业务庭;4、立案后,未送达相关文书或未告知案件查询密码;5、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不启动立案调解程序;6、委托调解案件,登记、流转不及时,跟踪督办不到位。

  (二)案件审理阶段

  1、送达

  (1)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送达程序;(2)启动公告送达证据不足;(3)追加当事人,未制作追加当事人裁定书或未向被追加的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须知材料;(4)原告撤诉的案件,未向已收到起诉状副本的其他当事人送达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书或告知撤诉情况;(5)留置送达未邀请见证人或未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仅记录过程,未能记录送达内容;(6)邮寄送达不将邮寄送达回执入卷;(7)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由送达人代为填写;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

  2、财产保全

  (1)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不闻不问或动员其在执行阶段再申请保全;(2)保全裁定书未向被保全人送达,解除保全的裁定未及时送达;(3)对案外人、当事人的财产保全异议不审查或动员其在执行阶段再提起异议。

  3、庭前准备

  (1)不按时开庭,或变更开庭时间不做合理解释;(2)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变更,不通知或征求当事人的意见;(3)开庭审理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不及时安排警力维持庭审秩序;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承办人不主动做工作的;(4)庭前不检查庭审三同步设备运行情况,遇到问题不及时报修和报备;(5)未按照着装规范着装。

  4、法庭庭审

  (1)坐姿不端正、用语不规范或做与庭审无关的其他事情;(2)开庭前不宣布法庭纪律、不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3)不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随意打断当事人陈述或不让当事人说话,语言带有倾向性或与当事人就某一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4)对诉讼参与人进行不公正训诫,或者使用不恰当言词和歧视性语言。(5)刑事案件庭审中,未按庭审规则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和让被告人着便装出庭;(6)缺席审理案件,庭审时间、地点未按公告文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7)不归纳争议焦点、不做法庭小结、庭审程序不完备。

  5、法律文书

  (1)庭审结束后,审判长不组织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事后直接让合议庭成员签字;(2)文书制作技术规范不符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试行)》的要求;(3)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不能及时准确校对、送印、装订裁判文书,整理、装订卷宗材料不规范、正副卷材料装订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时间归档。

  6、司法公开

  (1)符合上网条件的文书未上网或不符合上网条件的文书未办理上网审批;(2)应当隐名的上网文书未对主文进行隐名操作或未对文书名称进行隐名操作;(3未在新法综系统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4)开庭时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5)不按要求完成庭审互联网直播任务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任务。

  (三)案件执行阶段

  1、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未送达财产申报表,要求申报财产;2、外出执行不按规定佩戴执法记录仪或未将执法记录仪内视频资料上传保存;3、执行款收到后未及时上缴财务室,而是“私下”收付;以暂存款拨付单代替执行收据;4、执行款到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5、“四查”未到财产,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未查找被执行人或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6、对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案件,不在裁定书中写明执行过程、实际执行数额、中止或终结理由及法律依据,不向当事人送达中止、终结执行;7、不按规定穷尽执行手段,随意终结案件。

  (四)其他

  1、信息同步录入引入位置错误,卷宗同步化扫描不及时或不扫描、扫描材料不清晰,顺序颠倒;2、司法鉴定部门对委托鉴定案件跟踪、督办不到位,案件“一委了之”;3、不及时接待来访群众,听取其意见不耐心、不做好记录,或者接待时言行不当刺激来访群众;对来访群众不做必要的法律阐明;4、接到信访件后不做调查了解,不做息访工作,而是仅作简单的书面回复即结案;5、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说情请托,不及时报告,内部说情打招呼,插手过问他人办理案件;6、违反规定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解决前述问题,笔者结合学界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些许建议,以为美芹之献。

  (一)深入开展整治“六难三案”工作,进一步解决司法行为中的不规范问题。各级法院将从各自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整治重点,一项一项盯紧抓实,通过全国法院的共同努力,进一步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司法行为,确保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取得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成效,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二)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机制。认真落实党中央统一部署,推进实施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通过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积极学习上海等地法院改革试点积累的先进经验,推动制度创新。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进一步破解涉诉信访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难题,推动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特别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更好地保障群众参与。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更好地促进规范司法。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长效机制,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完善审判流程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案件进展情况特别是庭审过程,让司法活动更加公开透明、文明规范。严格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排除一切干扰,将符合规定情形的所有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名单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信用惩戒的作用,同时依法惩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法律威慑力,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把司法权牢牢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继续加强内外部监督,认真抓好各项铁规禁令的落实,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电。发挥信息化在强化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审判数据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对诉讼过程各个节点的管控,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机制。

  (五)狠抓队伍建设,为规范司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不懈抓班子、带队伍,切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加强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司法良知教育,教育引导干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引导干警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约束,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严格落实《法官行为规范》,以良好作风促进提升司法公信力。坚持对法院队伍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查处,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用铁的纪律规范干警的业内外行为。

  (六)自觉接受人大及各方面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坚决贯彻人大决议及常委会审议意见,协助开展专项调研和执法检查,及时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继续完善全国人大代表网络沟通平台,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更好地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水平。

  (七)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在全社会大力培育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帮助克服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扰。

  (八)支持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基础性、制度性改革措施,根据改革推进情况,适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九)进一步加强监督,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对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案多人少、职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