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活牛插管灌水赚“黑心钱” “牛肉贩”领刑
2017-09-14 09:20: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顾建兵 徐振宇
为了赚取“黑心钱”,江苏省南通市几个“牛肉贩”每天下午忙着给活牛注水,待牛胃里的水被吸收后,于次日凌晨将肉牛宰杀,再使用水泵连接肉牛的血管,向肉牛体内再次注入自来水和生粉的混合物,随后将注水牛肉在菜市场销售。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一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汤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14年5月至6月期间,汤某租下南通市区任港街道节制闸东路10号,原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公司的仓库,作为屠宰肉牛的屠宰点,与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共同使用该屠宰点屠杀肉牛。2015年5月,三人为了增加宰杀后牛肉的重量,牟取非法利益,安排屠宰点的屠宰工人通过给肉牛注水的方式来增加重量,赚取“黑心钱”。据汤某等人的供述称,每天下午,通过向活牛胃部插管给活牛进行初步灌水,待牛胃里的水被吸收后,于次日凌晨将肉牛宰杀。将牛杀死后,用刀把牛脖子动脉血管割开,再用铜头的塑料管接入牛脖子上的血管,用水泵往牛体内注入自来水和生粉的混合物,进行二次注水。
见有利可图,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侯某、汪某、杨某、黄某(均另案处理)亦先后加入该屠宰点,他们还分别雇佣了5名工人,负责宰牛及注水。宰杀好的肉牛以半头为一份,采取抓阄的方式进行分配。此外,购买活牛的钱款由汤某等7人以各自分得的牛肉的重量按比例出资。分得的牛肉各自在市崇川区端平桥农贸市场的摊位销售,销售款归各人所有。仅仅在2016年2月12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汤某生产、销售的注水牛肉就达到14682斤,他以23元每斤的低价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3.76万余元。
2016年4月26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屠宰点查获尚未宰杀的活牛9头,用于给活牛及牛肉注水的水管、水泵等物品,以及已宰杀注水的肉牛3头,重量分别为628斤、637斤、599斤。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水分含量分别为77%、80%、82%。当天,汤某被警方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采取向牛体内注水的方法掺假、掺杂,增加牛肉重量,并进行销售,牟取非法利益,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3.7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汤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汤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屠宰前给活牛灌水,涉及的层面不仅仅是缺斤短两的商业道德问题,还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顾峰峰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5月至6月期间,汤某租下南通市区任港街道节制闸东路10号,原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公司的仓库,作为屠宰肉牛的屠宰点,与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共同使用该屠宰点屠杀肉牛。2015年5月,三人为了增加宰杀后牛肉的重量,牟取非法利益,安排屠宰点的屠宰工人通过给肉牛注水的方式来增加重量,赚取“黑心钱”。据汤某等人的供述称,每天下午,通过向活牛胃部插管给活牛进行初步灌水,待牛胃里的水被吸收后,于次日凌晨将肉牛宰杀。将牛杀死后,用刀把牛脖子动脉血管割开,再用铜头的塑料管接入牛脖子上的血管,用水泵往牛体内注入自来水和生粉的混合物,进行二次注水。
见有利可图,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侯某、汪某、杨某、黄某(均另案处理)亦先后加入该屠宰点,他们还分别雇佣了5名工人,负责宰牛及注水。宰杀好的肉牛以半头为一份,采取抓阄的方式进行分配。此外,购买活牛的钱款由汤某等7人以各自分得的牛肉的重量按比例出资。分得的牛肉各自在市崇川区端平桥农贸市场的摊位销售,销售款归各人所有。仅仅在2016年2月12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汤某生产、销售的注水牛肉就达到14682斤,他以23元每斤的低价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3.76万余元。
2016年4月26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屠宰点查获尚未宰杀的活牛9头,用于给活牛及牛肉注水的水管、水泵等物品,以及已宰杀注水的肉牛3头,重量分别为628斤、637斤、599斤。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水分含量分别为77%、80%、82%。当天,汤某被警方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采取向牛体内注水的方法掺假、掺杂,增加牛肉重量,并进行销售,牟取非法利益,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3.7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汤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汤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屠宰前给活牛灌水,涉及的层面不仅仅是缺斤短两的商业道德问题,还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顾峰峰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