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泡椒凤爪 黑心商贩获徒刑罚金
2013-10-24 11:18:53
中国法院网讯 (吴祖环 朱晓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近日,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被告人卢某因生产、销售伪劣泡椒凤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卢某与同案人朱某(另案处理)在东兴市江平镇万尾村投资建立广西东兴市鲜八桂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泡椒凤爪,所生产的泡椒凤爪销售给郭某、程某等人。2012年6月21日,防城港市公安局与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时从广西东兴市鲜八桂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厂房查扣了泡椒凤爪1372件。经鉴定,所查扣的1372件泡椒凤爪价值人民币217270元。
2012年8月10日,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在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郭某经营的食品店内扣押了广西东兴市鲜八桂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1287包,其中1000包为35克/包,137包为75克/包,150包为100克/包,价值共约为1129元。
以上两批被查扣的泡椒凤爪经广西东兴边境贸易产品质量计量检验中心检验,有过氧化氢残留,产品不合格。其中含有的过氧化氢残留,是工厂工人根据被告人卢某的指示,为了清洗干净凤爪、清除异味,在生产泡椒凤爪的过程中将鸡爪放入加有过氧化氢的浸泡液中浸泡所导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生产泡椒凤爪过程中,将鸡爪放入加有过氧化氢的浸泡液中浸泡,致使所生产、销售的泡椒凤爪产品质量不合格,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不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应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卢某与同案人朱某(另案处理)在东兴市江平镇万尾村投资建立广西东兴市鲜八桂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泡椒凤爪,所生产的泡椒凤爪销售给郭某、程某等人。2012年6月21日,防城港市公安局与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时从广西东兴市鲜八桂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厂房查扣了泡椒凤爪1372件。经鉴定,所查扣的1372件泡椒凤爪价值人民币217270元。
2012年8月10日,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在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郭某经营的食品店内扣押了广西东兴市鲜八桂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1287包,其中1000包为35克/包,137包为75克/包,150包为100克/包,价值共约为1129元。
以上两批被查扣的泡椒凤爪经广西东兴边境贸易产品质量计量检验中心检验,有过氧化氢残留,产品不合格。其中含有的过氧化氢残留,是工厂工人根据被告人卢某的指示,为了清洗干净凤爪、清除异味,在生产泡椒凤爪的过程中将鸡爪放入加有过氧化氢的浸泡液中浸泡所导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生产泡椒凤爪过程中,将鸡爪放入加有过氧化氢的浸泡液中浸泡,致使所生产、销售的泡椒凤爪产品质量不合格,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不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应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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