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办厂生产销售伪劣钢筋获刑罚
2014-04-23 15:37:52
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为了更快赚取不当利益,三人合伙办厂,生产销售伪劣钢筋。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泉、何某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何某泉、李某、何某炳三人合伙创办了弋阳县新元废旧金属回收加工厂。该厂由何某泉负责销售,李某负责生产,何某炳负责购买原材料。2013年6月13日该厂更名为弋阳县鑫元金属制品加工厂。从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弋阳县鑫元金属制品加工厂在没有办理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废旧钢筋为原材料,生产出三种不同型号的螺纹钢。该螺纹钢被销往弋阳县及德兴市、万年县、横峰县等周边县市。
2013年6月23日,万年县公安局在万年县朱某处扣押了该厂生产、销售的螺纹钢9.04吨,销售金额为34498.5元。
2013年7月30日,弋阳县公安局对该厂进行搜查,扣押了该厂生产的螺纹钢成品38.2吨,螺纹钢半成品16.78吨。经鉴定,扣押的三种型号的螺纹钢均为不合格产品,扣押的螺纹钢成品、半成品价值人民币1816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泉、何某炳、李某共同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筋,其中销售金额34498.5元,尚未销售的不合格钢筋货值金额181610元,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何某泉、何某炳、李某生产的货值金额181610元伪劣产品,由于意思以外的原因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何某泉、李某、何某炳三人合伙创办了弋阳县新元废旧金属回收加工厂。该厂由何某泉负责销售,李某负责生产,何某炳负责购买原材料。2013年6月13日该厂更名为弋阳县鑫元金属制品加工厂。从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弋阳县鑫元金属制品加工厂在没有办理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废旧钢筋为原材料,生产出三种不同型号的螺纹钢。该螺纹钢被销往弋阳县及德兴市、万年县、横峰县等周边县市。
2013年6月23日,万年县公安局在万年县朱某处扣押了该厂生产、销售的螺纹钢9.04吨,销售金额为34498.5元。
2013年7月30日,弋阳县公安局对该厂进行搜查,扣押了该厂生产的螺纹钢成品38.2吨,螺纹钢半成品16.78吨。经鉴定,扣押的三种型号的螺纹钢均为不合格产品,扣押的螺纹钢成品、半成品价值人民币1816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泉、何某炳、李某共同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筋,其中销售金额34498.5元,尚未销售的不合格钢筋货值金额181610元,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何某泉、何某炳、李某生产的货值金额181610元伪劣产品,由于意思以外的原因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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