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配件组装成新车出售 "聪明"老板获刑又罚金
2014-01-23 10:08: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邵阳频道 | 作者:贺力平
男子黄某自认为聪明过人,花低价买来旧车辆,然后经过加工改装成新车,再以高价卖出从中牟利,殊不知这已经触犯了刑律。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承包了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一个分厂,进行汽车修理、改装、销售活动。2010年3月份,黄某从山西大同市以每台79000元的价格购回两台红岩牌加长侧翻自卸车。同月,舒某来黄某承包的分厂里找黄某要求从该厂购买一台后八轮自卸车,双方就购车价格等事宜达成协议后,黄某就在其承包的厂内进行擅自改装,并从湖北十堰市张某手里购买两套自卸车合格证和购车发票,还将改装好的车上好户后交付给舒某,舒某支付了15.3万元的购车款。
2010年4月,舒某介绍肖某到黄某承包的厂里购买货车,肖某与黄某签订购车协议后,黄某就将另外一台红岩牌加长侧翻自卸车进行改装,上好户后交付给肖某,肖某支付了20.5万元的购车款。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在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厂房进行车辆维修的经营活动,于2010年7月份被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清分局予以行政处罚。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舒某、肖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偿肖某和舒某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肖某和舒某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新产品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35.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两被害人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亦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承包了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一个分厂,进行汽车修理、改装、销售活动。2010年3月份,黄某从山西大同市以每台79000元的价格购回两台红岩牌加长侧翻自卸车。同月,舒某来黄某承包的分厂里找黄某要求从该厂购买一台后八轮自卸车,双方就购车价格等事宜达成协议后,黄某就在其承包的厂内进行擅自改装,并从湖北十堰市张某手里购买两套自卸车合格证和购车发票,还将改装好的车上好户后交付给舒某,舒某支付了15.3万元的购车款。
2010年4月,舒某介绍肖某到黄某承包的厂里购买货车,肖某与黄某签订购车协议后,黄某就将另外一台红岩牌加长侧翻自卸车进行改装,上好户后交付给肖某,肖某支付了20.5万元的购车款。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在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厂房进行车辆维修的经营活动,于2010年7月份被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清分局予以行政处罚。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舒某、肖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偿肖某和舒某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肖某和舒某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新产品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35.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两被害人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亦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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