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司法鉴定监督
2017-09-12 09:07: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潘静 张艺博
为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精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双方有关工作职责。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鉴定活动。对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不得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意见》强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法庭通过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人民法院要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
《意见》强调,司法鉴定事关案件当事人切身利益,对于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处置,严肃查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司法鉴定监督,完善处罚规则,加大处罚力度,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监督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鉴定活动。对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不得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意见》强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法庭通过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人民法院要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
《意见》强调,司法鉴定事关案件当事人切身利益,对于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处置,严肃查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司法鉴定监督,完善处罚规则,加大处罚力度,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监督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