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2017-09-05 15:45: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章燕燕
案情:
某村村民张某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内种植桔树,另一村民刘某认为,张某种植桔树的地块是自己承包土地的范围,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因协商未果,欲提起诉讼。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县政府申请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承包土地范围争议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民集体等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其权能是所有权的一部分,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并非并列的一项权利,属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4现权利,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等级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属于物权,而该条文中并没有列举土地承包经营权,说明立法的本意也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土地使用权中。
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完成的,登记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的对抗要件,非生效要件,是一种民事行为,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农村土地承包范围的争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侵权纠纷,并非土地使用权纠纷,故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民事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某村村民张某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内种植桔树,另一村民刘某认为,张某种植桔树的地块是自己承包土地的范围,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因协商未果,欲提起诉讼。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县政府申请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承包土地范围争议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民集体等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其权能是所有权的一部分,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并非并列的一项权利,属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4现权利,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等级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属于物权,而该条文中并没有列举土地承包经营权,说明立法的本意也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土地使用权中。
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完成的,登记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的对抗要件,非生效要件,是一种民事行为,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农村土地承包范围的争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侵权纠纷,并非土地使用权纠纷,故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民事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