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侵犯陈乔恩肖像权 江阴一商场被判赔3万
2017-08-23 19:06:5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孙权 卢凤
因在微信公众号的服务软文中使用了明星陈乔恩的一张图片,江苏江阴某商场被陈乔恩起诉至法庭。记者23日获悉,江阴市人民法院现已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商场赔偿陈乔恩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费用3083元。
2015年4月,江阴某商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文中以“陈乔恩”作为宣传点,并配上陈乔恩的照片作为配图提交。2015年6月,陈乔恩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就包括上述文章在内的22篇文章进行了保全。
2016年5月,陈乔恩委托律师向江阴某商场发出《律师函》,认为该商场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其照片进行商品宣传推广,要求商场方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江阴某商场辩称,涉案服务宣传软文及配图等内容,均是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创作、提供并要求被告发布的,故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才是实际侵权人,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从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其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应当构成侵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案件中,商场是构成侵犯陈乔恩的肖像权的,商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陈乔恩的照片,是通过商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出来的,那么商场应当是照片的使用人;商场使用陈乔恩的照片并没有经过陈乔恩本人的同意;商场发布该文章的目的是为宣传其商场内所销售的百丽女鞋,想以此借助陈乔恩的知名度来提高百丽女鞋的关注度,招揽顾客,显然系以营利为目的。
最终,法院结合涉事商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影响范围、损害后果及陈乔恩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商场赔偿陈乔恩经济损失3万元以及维权费用3083元。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所以微信公众号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当发布的信息违反真实性原则,侵害他人私法权益时,则构成侵权。
2015年4月,江阴某商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文中以“陈乔恩”作为宣传点,并配上陈乔恩的照片作为配图提交。2015年6月,陈乔恩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就包括上述文章在内的22篇文章进行了保全。
2016年5月,陈乔恩委托律师向江阴某商场发出《律师函》,认为该商场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其照片进行商品宣传推广,要求商场方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江阴某商场辩称,涉案服务宣传软文及配图等内容,均是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创作、提供并要求被告发布的,故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才是实际侵权人,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从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其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应当构成侵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案件中,商场是构成侵犯陈乔恩的肖像权的,商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陈乔恩的照片,是通过商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出来的,那么商场应当是照片的使用人;商场使用陈乔恩的照片并没有经过陈乔恩本人的同意;商场发布该文章的目的是为宣传其商场内所销售的百丽女鞋,想以此借助陈乔恩的知名度来提高百丽女鞋的关注度,招揽顾客,显然系以营利为目的。
最终,法院结合涉事商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影响范围、损害后果及陈乔恩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商场赔偿陈乔恩经济损失3万元以及维权费用3083元。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所以微信公众号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当发布的信息违反真实性原则,侵害他人私法权益时,则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