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楼消防通道加装门 培训机构被判排除妨害
2017-08-23 09:30: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市伟 臧东亮
  刘某购买了市区一栋商业楼位于3层的一户房屋,一家英语培训机构承租了该楼三、四层物业并在楼道及消防通道安装了5个入户门,修建了洗手池,装修了公共卫生间。刘某认为此举影响了自己日常出行,且洗手池及卫生间作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属于业主共有,自己也有使用权,遂将该培训机构告上法庭。8月2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9年,一家英语培训机构承租了许昌市中心一栋独立商业楼的三、四层物业,面积1600余平方米,承租期限至2014年底。2010年,刘某购买了位于3层的其中一户房屋,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房产证。培训机构在装修期间,安装了分别位于一层楼道、三层楼道、一层至三层消防通道的5个入户门,并修建了2个洗手池、装修了三楼公共卫生间。房屋租赁协议到期后,培训机构与商铺内15户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续租房屋。刘某收回其购买的房屋。

  2016年底,培训机构更换了之前安装的5扇门的锁芯,未将更换后钥匙交给刘某。刘某认为培训机构此举严重影响自己的出行,且对方以其出资对三层的卫生间及洗手池进行了装修为由拒绝刘某使用。刘某为此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讨要说法。

  2017年3月,物业管理公司向培训机构发送整改通知,要其拆除西边楼道门。培训机构未进行整改,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培训机构排除妨害,拆除私自安装的5扇大门,保障刘某正常通行,确认卫生间及洗手池归刘某在内的业主共同共有,刘某对卫生间及洗手池享有使用权,还要求培训机构自2017年4月起至排除妨害之日止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刘某购买了该商业楼一户房屋,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培训机构安装入户门,妨害刘某行使物权,依据法律规定,应拆除一层、三层楼道入口、一层至三层消防通道的大门,恢复正常通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故法院判决培训机构排除妨害,拆除安装的5扇大门,恢复楼道及消防通道正常通行,卫生间和洗手池属业主共同共有,刘某对其享有使用权。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