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凸显五条主线
2017-08-16 09:45: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惊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根本遵循,凸显“坚持人民性”“注重现代化”“落实本土化”“体现先进性”“突出实效性”五条主线。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人民性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从制度和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要创新司法便民措施,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个性化服务,解决群众诉讼不便的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更好地发挥陪审员作用。
要深化司法公开,健全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公开平台,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坚持人民性,就是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有效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注重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对于如何实现这个新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依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当然要时刻关注现代化,要更新落后的理念和机制,积极拥抱新科技,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实现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现代法治国家要求司法机关拥有独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是,长期以来,这一宪法原则总是受到体制、观念等方面因素干扰,无法得到很好的贯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规律,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要更加积极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把理念思路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认清新形势抓住新机遇,大力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步伐,推进大数据深度开发和应用,推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智能化支持,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落实本土化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法治亦是如此,它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与国情相适应。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与中国国情的统一,要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发展差异化较大,司法体制改革的展开与推进,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建设上,都要既有理想又接地气,理论与实践相互契合。在理论研究上,理论研究部门和司法实务部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问题为导向,紧紧立足中国实际,切实回答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为世界贡献中国的司法智慧。在制度建设上,要升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整体合力,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体系,实现解决纠纷主体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社会化、解决纠纷机制多样化、解纷人员职业化,以减少案多人少矛盾。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审判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
要建立更加科学的审判组织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及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等新型审判机构的建设,积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要纵深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要深入推进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及其配套制度改革,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体现先进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不是故步自封,也不是盲目排外,而是在吸收中国传统法治的精华和世界法治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自主发展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抄照搬。”“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
坚持以我为主与吸收借鉴统一,能让我国的司法具备时代性、科学性和先进性,让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不“跑偏”。要加强司法案例研究,通过研究中外典型案例,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和司法智慧、司法方法,促进国际司法文化交流,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要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案例发现、论证、编发、考评等工作机制,确保广泛选择、精心编写、审慎公布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构建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提升涉外审判水平,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一带一路”以及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突出实效性
司法解决的是人民群众生活中实实在在的问题,司法不仅要能定分止争,还要公平公正,才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良法善治,愿意息讼止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力时,一定要公正无私,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实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的司法功能,让人民群众从诉讼中得到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严格公正司法,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矛盾、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守法信法爱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不能冷冰冰地、僵化地套用法律,要兼顾法律与情理,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要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尤其是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要更加充分释法说理,切实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要深化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坚持以用户为中心,改进裁判文书网的功能。要不断完善技术,丰富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要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和拓展裁判文书资源的利用。要突出抓好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完善惩戒系统,统一共享信用信息及惩戒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要继续改革创新,推进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全国四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要加强队伍建设,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落实兑现。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人民法院定能谱写出更加辉煌的法治新篇章。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研究员)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人民性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从制度和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要创新司法便民措施,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个性化服务,解决群众诉讼不便的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更好地发挥陪审员作用。
要深化司法公开,健全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公开平台,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坚持人民性,就是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有效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注重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对于如何实现这个新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依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当然要时刻关注现代化,要更新落后的理念和机制,积极拥抱新科技,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实现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现代法治国家要求司法机关拥有独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是,长期以来,这一宪法原则总是受到体制、观念等方面因素干扰,无法得到很好的贯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规律,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要更加积极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把理念思路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认清新形势抓住新机遇,大力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步伐,推进大数据深度开发和应用,推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智能化支持,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落实本土化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法治亦是如此,它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与国情相适应。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与中国国情的统一,要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发展差异化较大,司法体制改革的展开与推进,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建设上,都要既有理想又接地气,理论与实践相互契合。在理论研究上,理论研究部门和司法实务部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问题为导向,紧紧立足中国实际,切实回答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为世界贡献中国的司法智慧。在制度建设上,要升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整体合力,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体系,实现解决纠纷主体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社会化、解决纠纷机制多样化、解纷人员职业化,以减少案多人少矛盾。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审判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
要建立更加科学的审判组织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及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等新型审判机构的建设,积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要纵深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要深入推进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及其配套制度改革,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体现先进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不是故步自封,也不是盲目排外,而是在吸收中国传统法治的精华和世界法治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自主发展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抄照搬。”“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
坚持以我为主与吸收借鉴统一,能让我国的司法具备时代性、科学性和先进性,让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不“跑偏”。要加强司法案例研究,通过研究中外典型案例,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和司法智慧、司法方法,促进国际司法文化交流,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要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案例发现、论证、编发、考评等工作机制,确保广泛选择、精心编写、审慎公布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构建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提升涉外审判水平,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一带一路”以及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突出实效性
司法解决的是人民群众生活中实实在在的问题,司法不仅要能定分止争,还要公平公正,才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良法善治,愿意息讼止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力时,一定要公正无私,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实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的司法功能,让人民群众从诉讼中得到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严格公正司法,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矛盾、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守法信法爱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不能冷冰冰地、僵化地套用法律,要兼顾法律与情理,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要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尤其是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要更加充分释法说理,切实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要深化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坚持以用户为中心,改进裁判文书网的功能。要不断完善技术,丰富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要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和拓展裁判文书资源的利用。要突出抓好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完善惩戒系统,统一共享信用信息及惩戒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要继续改革创新,推进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全国四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要加强队伍建设,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落实兑现。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人民法院定能谱写出更加辉煌的法治新篇章。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