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卤鱿鱼须”属于酱卤肉?
商品用错产品标号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2017-08-08 11:05: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人丹 楚仑
重庆市一市民购买20袋“川卤鱿鱼须”后发现,该产品的标准号与产品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认定销售者的行为属于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当庭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十倍货款2760元。
原告周某诉称,2016年2月23日,原告在被告重庆某商场处购买了20袋“川卤鱿鱼须”,共计276元,被告出具了小票和发票。该商品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为GB/T 23586-2009,其配料是鲜(冻)畜、禽肉。
被告辩称,虽然原告在被告处购买20袋“川卤鱿鱼须”属实,但包装上标识的食品配料并不等于食品安全问题,涉案商品执行标准有异,已经超出了作为销售者的认知能力,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庭审查明,在上述“川卤鱿鱼须”的外包装标签上载明:“配料:鱿鱼须、食用盐、食用香辛料、花椒、辣椒、蚝油、白砂糖、食用植物油、胡椒。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乳酸链球菌素、双乙酸钠、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钠。产品标准号:GB/T 23586-2009。另查,GB/T 23586-2009为酱卤肉制品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本案中,根据涉案产品的标签显示,其采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酱卤肉制品的标准,但产品的主要配料为海产品,不涉及酱卤肉制品,故涉案产品应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原告周某诉称,2016年2月23日,原告在被告重庆某商场处购买了20袋“川卤鱿鱼须”,共计276元,被告出具了小票和发票。该商品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为GB/T 23586-2009,其配料是鲜(冻)畜、禽肉。
被告辩称,虽然原告在被告处购买20袋“川卤鱿鱼须”属实,但包装上标识的食品配料并不等于食品安全问题,涉案商品执行标准有异,已经超出了作为销售者的认知能力,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庭审查明,在上述“川卤鱿鱼须”的外包装标签上载明:“配料:鱿鱼须、食用盐、食用香辛料、花椒、辣椒、蚝油、白砂糖、食用植物油、胡椒。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乳酸链球菌素、双乙酸钠、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钠。产品标准号:GB/T 23586-2009。另查,GB/T 23586-2009为酱卤肉制品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本案中,根据涉案产品的标签显示,其采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酱卤肉制品的标准,但产品的主要配料为海产品,不涉及酱卤肉制品,故涉案产品应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