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报废摩托撞电线杆身亡
电信公司被判担责50%赔偿40万元
2016-03-24 15:18: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常德武陵法院 | 作者:黄应文
  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担责50%,共需赔偿四原告人民币400090元。

  2015年9月8日下午19时30分许,王某驾驶湘J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常德市德山开发区石门桥镇某村出发,由南往北驶往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某社区住处。途经Y242号公路鼎城区石门桥镇邱家岗七组路段时,与Y242号公路右侧的水泥杆相撞。事故发生后,接群众报案,经医院抢救无效,王某死亡。医院急症科对死者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情进行了诊断,2015年9月8日20时55分,确认王某因车祸所致的重度颅脑外伤而抢救无效而死亡。2015年9月9日,常德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死者王某驾驶湘J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邱家岗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邱家岗七组路段,撞到路边电线杆,造成湘J1****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无法查明其驾车与路边线杆相撞的直接原因,且死者无驾驶证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Y242号公路右侧埋设的涉案水泥线杆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所有。该水泥杆埋设在Y242号公路养护路基树木的前面,且均埋设在路肩上,距乡道路面边缘仅76公分。原告认为,被告对此事故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埋设涉案通讯电杆的严重违法违规民事行为给四位原告造成了重大的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另查明: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2000元;2、丧葬费(职工年平均工资6个月)24262.5元;3、死亡赔偿金26570元×20年为5314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王小某119177.50元;原告郑某7334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8001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驾驶湘J1****号两轮摩托车与Y242号公路右侧鼎城区石门桥镇邱家岗村第七村民组路段水泥线杆相撞,造成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属实。本案中,事发路段Y242号公路旁涉案电杆属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所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负责该电杆的养护与管理。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因其与Y242号公路路旁水泥线杆相撞造成的,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对该后果既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无任何过错,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该水泥线杆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所有,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该水泥线杆埋设在Y242号公路路肩上,且距路面边缘仅76公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乡道不少于5米;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虽然法律未对构筑物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构筑物通常是指除建筑物之外的,不提供生产、生活功能、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人工建筑物。本案涉案水泥线杆属于上述构筑物范畴,因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埋设该水泥线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于王某死亡责任的划分,法院认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违规埋设水泥线杆,具有过错,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但事发时间是2015年9月8日下午19时30分许,天色较亮,并且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因而王某对其死亡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法院综合责任比例为50%。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的诉请,予以支持;因涉案摩托车属报废车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二轮摩托车损毁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因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违法埋设的水泥线杆与王某相撞,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使四原告身心受到了极大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法作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区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徐某、王某某、王小某、郑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90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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