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在群里诋毁领导被开除
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7-07-28 09:24:19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余东明 张若琂 田思倩
“Hello,各位,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骗钱,工资大概只能发到4月,大家早做准备吧。”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李某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这条信息。老板得知后,以其散布谣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随后,双方因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上诉至法院。今天(7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解雇行为合法,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记者跟进此案后发现,李某此前已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者以该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言论系李某所发为由,裁决该公司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634元。
但该公司老板刘某对裁决表示不服:“明明是他传播谣言在先,解雇是合理合法的。”于是,他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李某拒不承认在微信群内发表过谣言,声称自己多年来一直使用其他微信号,并未使用过此微信号。他还找了4位同事进行书面说明,证明他的“清白”。另一边,该公司拿出相关视频、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公司老板刘某打电话给知情同事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上写着,“账上钱已经不够了,哈哈,今天才看过”“老刘(公司老板)什么样的人大家都清楚,他洗钱套现”……
法院首先对这些言论是否属于谣言进行了裁定。主审法官孟高飞告诉记者:“关于‘老板洗钱’等一系列言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所以我们认定均属谣言。”
而针对李某的辩词,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话录音证据和其中一名同事拍摄的视频证据都显示,发表上述言论的微信号对应的名字是李某,李某虽否认使用过该微信号,但并未提供事发之前使用过其他微信号的证据。而公司提供的证据是经过公证的文书,在证明力上强于李某提供的文字说明。
综上所述,法院采纳原告公司的主张,认定李某在微信群中发表过前述言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未有不当,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记者跟进此案后发现,李某此前已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者以该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言论系李某所发为由,裁决该公司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634元。
但该公司老板刘某对裁决表示不服:“明明是他传播谣言在先,解雇是合理合法的。”于是,他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李某拒不承认在微信群内发表过谣言,声称自己多年来一直使用其他微信号,并未使用过此微信号。他还找了4位同事进行书面说明,证明他的“清白”。另一边,该公司拿出相关视频、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公司老板刘某打电话给知情同事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上写着,“账上钱已经不够了,哈哈,今天才看过”“老刘(公司老板)什么样的人大家都清楚,他洗钱套现”……
法院首先对这些言论是否属于谣言进行了裁定。主审法官孟高飞告诉记者:“关于‘老板洗钱’等一系列言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所以我们认定均属谣言。”
而针对李某的辩词,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话录音证据和其中一名同事拍摄的视频证据都显示,发表上述言论的微信号对应的名字是李某,李某虽否认使用过该微信号,但并未提供事发之前使用过其他微信号的证据。而公司提供的证据是经过公证的文书,在证明力上强于李某提供的文字说明。
综上所述,法院采纳原告公司的主张,认定李某在微信群中发表过前述言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未有不当,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