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差额
2014-08-13 14:06: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龙岩频道 | 作者:陈小曼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员工诉所在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物业公司被判支付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012年9月11日,刘某到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月平均工资1800元。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7月30日,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同日,刘某离开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9月24日,刘某向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6200元。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16200元。
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到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为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服从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受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的每月二倍工资。法院判决遂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200元。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上班,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书证,以便将来万一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够提供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此外,提醒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违法行为遭受法律惩处。
2012年9月11日,刘某到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月平均工资1800元。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7月30日,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同日,刘某离开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9月24日,刘某向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6200元。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16200元。
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到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为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服从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受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的每月二倍工资。法院判决遂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200元。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上班,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书证,以便将来万一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够提供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此外,提醒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违法行为遭受法律惩处。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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