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速裁到认罪认罚从宽
——福建法院刑事诉讼改革调查(上)
2017-07-07 08:42: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聪 何晓慧
  背景介绍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天津、福州、厦门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天津、福州、厦门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其中刑事速裁程序被纳入到认罪认罚试点工作中,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最高法院、福建高院部署下,福州、厦门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

  在看守所的日子里,被告人叶某的心情是纠结的。

  一边是民警、检察官告诉他认罪可以轻判,另一边是“号子”里的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调侃。

  “法律上的事我又不懂,心里没有底。”叶某说。

  不过,这一次,叶某不必纠结。随着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开始,“号子”里的调侃将成为历史。

  权利不减损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就是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法院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郑敏看来,认罪认罚从宽一方面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司法人权保障领域进步的表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法官可以将更多精力集中于疑难复杂案件,实现司法资源分配的公平正义。”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介绍,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也是可以用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并不会导致被告人权利的减损。

  “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一定要实质化。”郑敏说,“要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是明智、明知、自愿的,确保其权利不打折。”

  与国外的辩诉交易不同,辩诉交易的内容包括罪名、罪数和量刑,甚至包括案件事实有争议或者证据有疑问的案件;而认罪认罚从宽仅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证据证明标准并没有降低。”郑敏说道。

  法律帮助的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需要律师的参与。

  其实,早在2015年9月,福清市法院在试点刑事速裁程序时,就已开始探索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

  据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黄湘华介绍,该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福清市法院、看守所和检察院都派驻了值班援助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与公诉人就刑罚种类、刑期、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进行量刑协商。

  “由律师全面援助和参与量刑协商,更容易打消犯罪嫌疑人的疑虑,被告人也更容易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彤说。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后,会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在会见时,律师会向被告人了解案情,释明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黄湘华说。

  “量刑协商时,我们会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单独沟通的权利,律师或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我们会离开一小会儿,让律师与被告人单独沟通。检察官在那里,被告人会不自在。”刘彤补充道。

  与福清市类似,福州市台江区、厦门市等试点也都已经确立了法律帮助制度。

  “厦门市集美区就将律师派驻到了当地公安分局、检察院。”厦门中院刑一庭庭长王绮介绍道,“但受制于场地问题,目前看守所还不能驻点,律师只有在需要时才去。”

  律师的参与离不开财政的支持。

  “法律帮助制度建立后,律师正常的刑事辩护业务量肯定会下降。如果没有合理的财政保障,法律帮助将很难持续下去。”郑敏说。

  据了解,福清市法律帮助案件参照法律援助对律师实行一案一补,按人次分阶段计,侦查阶段每件3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800元,审理阶段每件200元。

  有力的保障举措激发了律师的积极性。

  “很多律师都积极报名,为此我们专门建立了值班律师库。现在,为保障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我们还建立了动态考评制度,既由法官、检察官对律师的法律帮助进行反馈,又向被告人调查值班律师表现,多次考评出现差的会被淘汰掉。”黄湘华说。

  不过,法律帮助在运行中还遇到了一些问题尚未解决。

  据了解,法律援助是法援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其中特殊案件的类型由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明确。⇨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 法律帮助应当是广义上的法律援助,但是实践中尚未有明文规定,所以各地理解不同。

  “法律援助律师的补助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法律帮助尚缺乏制度规定。我们对法律帮助律师的补助是参照法律援助制定的。”郑敏说。

  与补助问题相比,法律帮助律师的身份也有尴尬。“与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相比,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其身份本质依然属于案外人,那么他的阅卷权如何保障?如果没有阅卷权,又如何进行量刑协商呢?”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副院长丁香珠说,“目前来看,各地都已经赋予了法律帮助律师阅卷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与福州市台江区、厦门市不同的是,目前,福清市实行的法律帮助已经带有一定法律辩护的性质。

  对此,有法官表示了不同的看法,“目前,仍有不少重刑案件尚不能得到辩护,那么,轻刑案件是否必须提供强制法律辩护呢?”

  量刑规范化打消疑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需要被告人认罪,还需要其认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认为,认罚直接体现了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而随着改革试点的推进,认罚就成为在决定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被告人认罚关键是量刑要规范化。

  “一些案件中,被告人是认罪的,但量刑协商的结果可能会和其心理预期有落差,从而会导致被告人不认罚。”郑敏说。

  为此,早在试点刑事速裁程序时,福清市法院针对几种常见的罪名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并向律师公布。

  郑敏认为,律师如果不掌握量刑标准、依据,则其协商能力与公诉人悬殊,协商无公平性可言,“向律师公布量刑指导意见也符合司法过程透明化、司法公正的诉讼理念。”

  “掌握了量刑尺度,和检察官协商时就不会出现太大偏差,在和被告人沟通时也容易很多。”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余小燕说。

  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则探索出台了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阶段认罪,而给予递减式量刑的“321”机制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据介绍,“321”量刑机制严格贯彻“认罪阶段不同,减少的刑罚量不同,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的量刑指导思想,在侦查阶段认罪减少基准刑的30%,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减少基准刑的20%,在审理阶段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在认罪后翻供的,不得从宽处罚。对于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认罪的,则以其最后认罪的阶段来考虑从宽的幅度。根据量刑规范化的量化标准,投案自首的最多可以减40%。

  “量刑规范化就是要避免同案不同判,增强可比性可操作性。”王绮说,“既要保证公正,又要保持个案特点。”

  据了解,目前,福建高院正以规范缓刑适用、统一量刑程序为重点,扎实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不过,目前来看,量刑规范化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就指出,从具体罪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仅规定了15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绝大部分罪名的量刑均缺乏相应的量刑细则标准。

  反悔怎么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实践上来看,公安机关主动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的比较少。

  “因为证据标准没有降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并没有变化。”郑敏说。

  不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适用于侦查阶段仍存在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为节省司法资源和提升司法效率,应当鼓励被追诉人尽早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认罪的,侦查机关在对其认罪的自愿性进行审查后,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从宽适用强制措施。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则认为,侦查阶段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必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审查案件后才能确定是否采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案件。

  采访中,不少法官提到了适用认罪认罚后,被告人的反悔问题。

  郑敏就认为,被告人同意进行量刑协商,就意味着被告人要放弃“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应当赋予被告人对量刑协议反悔的权利,被告人反悔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答辩应排除使用,但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仍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之前认罪认罚事后又反悔的,这是被告人的权利。如果在反悔以后,在确实明确了自己到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明确了认罪认罚的后果以后,又重新做了认罪认罚供述,仍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被告人反悔以后,不再认罪认罚,就进入普通程序处理。同样,在认罪认罚案件判决后,被告人认为其受到了错误的引导,或者基于错误认识认罪认罚的,也可以提出上诉。

  不过,对于刑期较短的案件,不少被告人为留在看守所服满刑而选择了上诉。

  “对于刑期较短的案件,从进看守所到最终判决下来,不少被告人可能已经快服刑届满。这个时候,他们一般是不愿意再转去监狱的。通过上诉的方法,可以争取时间继续留在看守所直至刑满释放。福清市的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基本都是这个原因,这实际上浪费了二审的司法资源。”郑敏说。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