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千里奔南昌 慑威势筹钱履义务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异地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06-30 08:44: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亚 刘俊
  日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娟带领执行局干警,驱车530余公里,到江西省南昌市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次执行活动得到罗山县公安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大力协助。

  2015年4月13日,罗山县某管理局与南昌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消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罗山县某管理局在南昌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订购固定式消防水炮2台、水泵1台、变速箱1套、底座1套、柴油发动机1套,总价款93800元。同年5月12日,罗山县某管理局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了49000元和29800元。南昌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货款后未按合同要求发货,后经南昌市公安局、罗山县公安局训诫后,其法定代表人愿意履行合同,并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物流发货,罗山县某管理局于2015年8月4日收到货物。双方均认可发、收的货物包括固定式消防水炮2台、水泵1台、底座1套、柴油发动机1套,没有变速箱,柴油发动机和水泵型号与合同约定型号不同。因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罗山县某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罗山县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解除该购销合同;南昌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78800元;罗山县某管理局退还收到器材。

  判决生效后,南昌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退还货款。2016年9月28日,罗山县某管理局向罗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南昌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义务。随后,该院执行局对该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此后,执行局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其法定代表人黄某,督促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但是,黄某以缺少流动资金、不在江西等各种借口拖延执行。为执结此案,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许朝地带领执行局、法警队干警赶赴江西执行此案,并邀请县公安局干警共同前往协助执行。

  到达南昌市后,王娟一行来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与其执行局干警取得联系,并简要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请求他们协助执行。不久,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了黄某具体位置,并带领王娟一行前往执行。找到黄某后,王娟等人将黄某带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其言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将对其及公司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慑于执行威势,黄某积极电话联系其亲朋好友,迅速筹得85934元执行款(含货款、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并交给王娟等人,此案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