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 27岁小伙儿获生父每月300元抚养费
2017-06-27 09:42:51
中国法院网讯 (徐开法) 近日,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度残疾成年人起诉生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
原告王丹今年27岁,5岁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父母各自带一个孩子,他随母亲张华生活。王丹的母亲后来改嫁,王丹改随继父姓氏。
王丹15岁的时候,一天清晨在骑自行车上学的路上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后来虽然抢救了过来,却落下严重运动性失语、中度精神障碍、中度智能缺损和右侧偏瘫等症状,经鉴定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五级伤残、一处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事故后,肇事方赔偿了19万元。但王丹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还要有人看护,赔偿款很快就花光了。
鉴于王丹的残疾状况,当地民政部门每月向其发放500余元生活补助。但入不敷出,王丹生活仍然非常贫困。无奈之下,王丹的母亲张华将孩子的生父赵军诉至法院,要求赵军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但赵军认为,离婚时他和张华已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互相不支付抚养费;再说王丹有母亲,有继父,两人都有劳动能力,完全有能力抚养并保障王丹的基本生活;此外,王丹曾拿到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款19万余元,还享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人补助500余元,有经济来源,不需要自己再承担抚养费。再说王丹母亲未经自己同意就擅自给孩子改姓,存在过错,所以不应得到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王丹虽然有经济来源,但无独立生活能力,即使得到侵权赔偿、有经济来源,父母仍有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擅自改姓而免除。
最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赵军每月支付王丹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均系化名)
原告王丹今年27岁,5岁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父母各自带一个孩子,他随母亲张华生活。王丹的母亲后来改嫁,王丹改随继父姓氏。
王丹15岁的时候,一天清晨在骑自行车上学的路上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后来虽然抢救了过来,却落下严重运动性失语、中度精神障碍、中度智能缺损和右侧偏瘫等症状,经鉴定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五级伤残、一处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事故后,肇事方赔偿了19万元。但王丹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还要有人看护,赔偿款很快就花光了。
鉴于王丹的残疾状况,当地民政部门每月向其发放500余元生活补助。但入不敷出,王丹生活仍然非常贫困。无奈之下,王丹的母亲张华将孩子的生父赵军诉至法院,要求赵军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但赵军认为,离婚时他和张华已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互相不支付抚养费;再说王丹有母亲,有继父,两人都有劳动能力,完全有能力抚养并保障王丹的基本生活;此外,王丹曾拿到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款19万余元,还享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人补助500余元,有经济来源,不需要自己再承担抚养费。再说王丹母亲未经自己同意就擅自给孩子改姓,存在过错,所以不应得到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王丹虽然有经济来源,但无独立生活能力,即使得到侵权赔偿、有经济来源,父母仍有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擅自改姓而免除。
最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赵军每月支付王丹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