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假货协助诈骗 犯诈骗罪获刑并处罚金
2017-06-16 09:12: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晓伟
王五在明知张三和李四(三人均为化名)假冒身份对超市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仍为该超市运送假冒红酒,接受结账款并收取好处费,因涉嫌诈骗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8月至9月间,张三伙同李四(均未在案)经预谋在某超市内,张三使用销售公司经理的虚假身份向超市推销假冒低档长城干红葡萄酒,后李四冒充顾客向该超市订购20箱五星高档干红葡萄酒。被告人王五在明知张三、李四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受李四指使,为该超市送预定的20箱五星高档干红葡萄酒,接受结账款人民币13400元,并收取好处费。
被告人王五于2016年11月2日主动到案,涉案长城干红葡萄酒均已扣押。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认定,涉案长城干红葡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民事问题已和解并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五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五自愿认罪认罚,故法院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王五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8月至9月间,张三伙同李四(均未在案)经预谋在某超市内,张三使用销售公司经理的虚假身份向超市推销假冒低档长城干红葡萄酒,后李四冒充顾客向该超市订购20箱五星高档干红葡萄酒。被告人王五在明知张三、李四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受李四指使,为该超市送预定的20箱五星高档干红葡萄酒,接受结账款人民币13400元,并收取好处费。
被告人王五于2016年11月2日主动到案,涉案长城干红葡萄酒均已扣押。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认定,涉案长城干红葡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民事问题已和解并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五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五自愿认罪认罚,故法院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王五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