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ATM机上装盗录设备 盗刷24余万元获刑
2018-03-05 15:55:41
中国法院网讯 (孔祥娟) 一作案团伙在ATM机上安装微型摄像头和读卡器等设备,偷拍信用卡用户卡号密码后,再用“克隆”的信用卡盗刷套现,以获取不义之财。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该作案团伙的卜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财物。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卜某同王某、岳某、刘某(该同伙三人均另案处理)在萧县马井镇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装置读卡器和摄像头等设备,复制受害人马某的银行卡信息后复制银行卡,后用伪造的信用卡在五河县大新镇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骗取马某卡内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3日间,被告人卜某同王某、岳某、刘某等人分别在凤阳县总铺镇、红心镇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装置读卡器和摄像头等设备,复制受害人邓某、孙某等人的银行卡信息后,于2017年4月4日至4月17日共骗取邓某、孙某等5人卡内人民币223379元;2017年5月5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凤阳县分公司已经将其储户被盗刷款计223379元全部先行赔付给各被害人。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卜某被萧县公安局马井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密码,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钱财2433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等法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卜某同王某、岳某、刘某(该同伙三人均另案处理)在萧县马井镇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装置读卡器和摄像头等设备,复制受害人马某的银行卡信息后复制银行卡,后用伪造的信用卡在五河县大新镇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骗取马某卡内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3日间,被告人卜某同王某、岳某、刘某等人分别在凤阳县总铺镇、红心镇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装置读卡器和摄像头等设备,复制受害人邓某、孙某等人的银行卡信息后,于2017年4月4日至4月17日共骗取邓某、孙某等5人卡内人民币223379元;2017年5月5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凤阳县分公司已经将其储户被盗刷款计223379元全部先行赔付给各被害人。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卜某被萧县公安局马井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密码,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钱财2433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等法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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