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秦州:用足民事调解手段 避免案结事未了
2017-06-15 14:24: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涛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房屋腾退案件。三被告在法庭主持下,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主动腾退了逾期占有半年的铺面。
三被告在2012年、2014年分别从其他人处转租了原告某机关的铺面,并向转租方支付了4万至8万不等的转让费。在转租后,三被告告知了原告转租房屋的事实,并和原告重新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天水市委、市政府通知要求各机关单位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不得续租。根据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已全部到期,三被告应按约返还租赁铺面。但经原告书面通知,三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腾房并承当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该案在审理阶段,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情绪对抗激烈。三被告认为,自己交了数万的转让费,仅仅经营了几年,损失较大,原告应该给予适当补偿。而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转让费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据此不腾房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的法律关系清楚,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逾期占有原告铺面,应当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但考虑到被告客观上损失较大,近半年来也因停水停电未经营,法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好合好散”,原告放弃赔偿要求,被告也表示立即腾房。
据了解,秦州区法院在审理那些权利义务明确,但因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判决结案不利于问题解决的案件时,灵活掌握各种调解手段和方法,处理好当事人权益保障和调解尺度的关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
三被告在2012年、2014年分别从其他人处转租了原告某机关的铺面,并向转租方支付了4万至8万不等的转让费。在转租后,三被告告知了原告转租房屋的事实,并和原告重新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天水市委、市政府通知要求各机关单位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不得续租。根据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已全部到期,三被告应按约返还租赁铺面。但经原告书面通知,三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腾房并承当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该案在审理阶段,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情绪对抗激烈。三被告认为,自己交了数万的转让费,仅仅经营了几年,损失较大,原告应该给予适当补偿。而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转让费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据此不腾房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的法律关系清楚,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逾期占有原告铺面,应当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但考虑到被告客观上损失较大,近半年来也因停水停电未经营,法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好合好散”,原告放弃赔偿要求,被告也表示立即腾房。
据了解,秦州区法院在审理那些权利义务明确,但因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判决结案不利于问题解决的案件时,灵活掌握各种调解手段和方法,处理好当事人权益保障和调解尺度的关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