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与司法厅联合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3月底前各市县试点 4月底全省全面推开
2018-02-26 08:43: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闫继勇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律师调解组织、调解场所、调解模式、调解案件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于3月底前在全省各市、县(区、市)开展试点,4月底在全省全面推开。
《实施意见》规定,律师协会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和各律师事务所依法建立的调解工作室是负责律师调解的组织形式,省、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接受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同时还明确了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及担任律师调解员需具备的条件。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予以公示,各级人民法院在名册中进行选聘。律师调解员工作场所为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室。
《实施意见》明确,律师调解案件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调解模式有法院委派、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当事人自行申请四种。同时,对主持调解的调解员数量、调解员更换、调解档案制作、调解期限以及四种工作模式下达成调解协议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程序等都作出详细的规定。对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发出支付令;经法院特邀律师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律师调解协议书》的,当事人可以向特邀律师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实施意见》明确,法院委派调解、律师调解组织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低价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标准不超过法院应收诉讼费的50%。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的调解案件,不得收取调解费,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方式解决。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违法、违规、违纪调解的律师作出了相应的处分和处罚规定,律师协会还将对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实行退出机制。
《实施意见》规定,律师协会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和各律师事务所依法建立的调解工作室是负责律师调解的组织形式,省、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接受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同时还明确了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及担任律师调解员需具备的条件。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予以公示,各级人民法院在名册中进行选聘。律师调解员工作场所为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室。
《实施意见》明确,律师调解案件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调解模式有法院委派、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当事人自行申请四种。同时,对主持调解的调解员数量、调解员更换、调解档案制作、调解期限以及四种工作模式下达成调解协议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程序等都作出详细的规定。对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发出支付令;经法院特邀律师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律师调解协议书》的,当事人可以向特邀律师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实施意见》明确,法院委派调解、律师调解组织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低价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标准不超过法院应收诉讼费的50%。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的调解案件,不得收取调解费,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方式解决。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违法、违规、违纪调解的律师作出了相应的处分和处罚规定,律师协会还将对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实行退出机制。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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