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电车牵狗致妇女绊倒受伤被判赔5200余元
2017-06-14 15:59: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家民 王飞 温金凤
骑电动车时还牵着狗,结果狗绳将一名中年妇女绊倒,并致严重受伤。日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骑车牵狗的男子赔偿受伤妇女各项损失5200余元。
事发当日,中年妇女尹某在红桥区丁字沽十三段新宾路行走时,遇中年男子郝某骑电动自行车牵着狗。结果尹某被郝某牵着狗的绳索绊倒,致使其摔伤。经尹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尹某经公安机关指定,先后至红桥医院、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头外伤、左足跖骨骨折、右肘部挫伤、背部软组织挫伤、臂部软组织挫伤等症,原告因治疗上述伤情自行支付医疗费1900余元。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尹某与郝某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派出所向双方下发《天津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告知双方“此调解为双方在公安机关的最后一次调解,双方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同意至法院解决赔偿纠纷,并在该协议书中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因郝某未妥善处理牵引动物的绳索而致尹某摔伤。对于尹某因此发生的损害,郝某负有过错,其应当对尹某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发当日,中年妇女尹某在红桥区丁字沽十三段新宾路行走时,遇中年男子郝某骑电动自行车牵着狗。结果尹某被郝某牵着狗的绳索绊倒,致使其摔伤。经尹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尹某经公安机关指定,先后至红桥医院、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头外伤、左足跖骨骨折、右肘部挫伤、背部软组织挫伤、臂部软组织挫伤等症,原告因治疗上述伤情自行支付医疗费1900余元。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尹某与郝某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派出所向双方下发《天津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告知双方“此调解为双方在公安机关的最后一次调解,双方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同意至法院解决赔偿纠纷,并在该协议书中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因郝某未妥善处理牵引动物的绳索而致尹某摔伤。对于尹某因此发生的损害,郝某负有过错,其应当对尹某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