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明:推行《送达地址确认书》破解送达难
2017-06-02 11:20: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闭天平 罗扬云
“罗法官,你按照我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寄给我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仅1天时间我就收到,法院送达的效率真高啊”。5月26日,一件离婚纠纷案的原告打电话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罗法官时说。
据了解,为了让当事人及时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确保法院高效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今年以来,宁明法院全面推行案件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
据介绍,在立案时,法院向当事人发放《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发放《送达地址确认书》由当事人仔细阅读后填写原、被告双方详细的送达地址、指定签收人、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并签名、捺印以确认所填写送达地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立案后,该确认书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随卷移送。
宁明法院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的推行,能够有效缓解送达难等问题,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升了案件的审结效率。
据了解,为了让当事人及时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确保法院高效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今年以来,宁明法院全面推行案件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
据介绍,在立案时,法院向当事人发放《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发放《送达地址确认书》由当事人仔细阅读后填写原、被告双方详细的送达地址、指定签收人、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并签名、捺印以确认所填写送达地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立案后,该确认书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随卷移送。
宁明法院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的推行,能够有效缓解送达难等问题,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升了案件的审结效率。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