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宣判一起物流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案
哈萨克斯坦一公司要求支付代理费获支持
2017-05-27 09:57: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盛茂
5月25日下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雷诺斯联运公司与我国铁隆物流(江苏)公司及其连云港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原告雷诺斯联运公司的货运代理费人民币718771.3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铁隆物流连云港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原告雷诺斯公司诉称,2015年7月、8月,被告铁隆连云港分公司就多票出口货物的国际铁路运输事宜,委托其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其接受委托后,妥善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应收取费用106882美元,但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而被告铁隆公司作为被告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法人单位,依法应对未付费用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以人民币支付所欠费用及相应利息损失。
两被告辩称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铁隆连云港分公司进而对雷诺斯公司提出反诉称,2013年以来,铁隆连云港分公司与雷诺斯公司达成关于出口货物的铁路运输事宜,雷诺斯公司向铁隆连云港分公司提供国外段费用代码。2015年8月3日以后,雷诺斯公司突然终止对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货运代理服务,造成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多个集装箱在新疆口岸滞留,产生滞留费共计人民币3680元,请求判令雷诺斯公司赔偿滞留费3680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
该案经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并经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中的104327美元,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未付款利息起算日应确定为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对于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反诉请求,亦因证据不足,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地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连线法官■
护航“一带一路” 彰显责任担当
该案主审法官、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绍刚说,连云港中院公布了《关于护航“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的十二条意见》,内容包括“秩序保障”“发展保障”“软硬环境保障”“司法保障”等四个方面,涵盖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打造具有区域性影响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以及打造高水平的司法等内容,充分展现了连云港法院在建设“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过程中的责任担当,提出的法治保障举措也十分具有针对性,充分回应涉“一带一路”相关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该案是将前述十二条意见落到实处的具体实践。
蔡绍刚说,5月14日至15日,我国成功举办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就中哈合作提出,要积极促进过境运输发展,推动两国中小企业扩大合作,开展跨境经贸、金融合作,密切人文交流。连云港地区是“一带一路”的东桥头堡,希望本案双方当事人能够按照“一带一路”合作发展战略,在今后本着相互信任、互利合作、互利共赢的理念,进一步开展合作。同时也建议双方在以后的合作中,对货运代理费用的支付、往来对账的函件等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造成纠纷。
全程旁听案件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白力群对连云港中院相关工作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该案判决结果充分展示出连云港良好的法治环境。连云港作为一座开放城市,能够为中外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向“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充分展示了中国的司法文明,同时也充分展现中国法官高超的庭审技巧和职业自信。
原告雷诺斯公司诉称,2015年7月、8月,被告铁隆连云港分公司就多票出口货物的国际铁路运输事宜,委托其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其接受委托后,妥善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应收取费用106882美元,但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而被告铁隆公司作为被告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法人单位,依法应对未付费用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以人民币支付所欠费用及相应利息损失。
两被告辩称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铁隆连云港分公司进而对雷诺斯公司提出反诉称,2013年以来,铁隆连云港分公司与雷诺斯公司达成关于出口货物的铁路运输事宜,雷诺斯公司向铁隆连云港分公司提供国外段费用代码。2015年8月3日以后,雷诺斯公司突然终止对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货运代理服务,造成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多个集装箱在新疆口岸滞留,产生滞留费共计人民币3680元,请求判令雷诺斯公司赔偿滞留费3680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
该案经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并经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中的104327美元,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未付款利息起算日应确定为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对于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反诉请求,亦因证据不足,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地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连线法官■
护航“一带一路” 彰显责任担当
该案主审法官、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绍刚说,连云港中院公布了《关于护航“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的十二条意见》,内容包括“秩序保障”“发展保障”“软硬环境保障”“司法保障”等四个方面,涵盖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打造具有区域性影响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以及打造高水平的司法等内容,充分展现了连云港法院在建设“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过程中的责任担当,提出的法治保障举措也十分具有针对性,充分回应涉“一带一路”相关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该案是将前述十二条意见落到实处的具体实践。
蔡绍刚说,5月14日至15日,我国成功举办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就中哈合作提出,要积极促进过境运输发展,推动两国中小企业扩大合作,开展跨境经贸、金融合作,密切人文交流。连云港地区是“一带一路”的东桥头堡,希望本案双方当事人能够按照“一带一路”合作发展战略,在今后本着相互信任、互利合作、互利共赢的理念,进一步开展合作。同时也建议双方在以后的合作中,对货运代理费用的支付、往来对账的函件等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造成纠纷。
全程旁听案件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白力群对连云港中院相关工作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该案判决结果充分展示出连云港良好的法治环境。连云港作为一座开放城市,能够为中外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向“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充分展示了中国的司法文明,同时也充分展现中国法官高超的庭审技巧和职业自信。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