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患上精神病,能否要求与丈夫离婚
2017-05-26 19:35: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群英
  【案情】:

 姜某(女)与方某(男)于199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子一女。2007年双方外出打工途中遭遇车祸,姜某神经受到刺激。后夫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姜某患上精神病。姜某患病后,刘某不管不问,姜某家人将其接回娘家护理,但病情一直未好转,刘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姜某不愿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提起离婚诉讼。

 【争议】:

  1、是否应先启动特别程序,确认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提起离婚诉讼。 2、是否必须进行司法鉴定。3、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

  【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在法律上设置的一个程序,并非指所有离婚案件也要启动该特别程序。

  在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确定的关系人作为其监护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就无须启动该特别程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之规定,如果在涉及精神病人离婚诉讼中,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村居委会对其监护权有争议时,就必须先中止离婚诉讼,启动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后,待特别程序终结后方可恢复离婚诉讼。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审判实践中,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当地精神病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即可确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根据其行为能力,作出相应的处理,不需要对其进行鉴定。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分别情况,加以处理。

  3、关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情间歇期间,神志清醒,具有判断行为是非的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在精神正常的状态下,应认定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他具有作为原告起诉的权利和作为被告答辩的权利,不应强行为他设置诉讼代理人。同理,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精神病人诉讼离婚时,无论其以原告身份还是被告身份出现,都应首先鉴定(或由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当地精神病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其精神状态,看其是在间歇期,还是发病期,如果是在间歇期,那么就认定其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可以自行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本案姜某的父母愿意为其监护人。因为:基于离婚诉讼,其配偶与其是相对方,不可能成为监护人,而其子女尚未成年,亦不可能作为监护人,因此,本案中姜某的的父母为其监护人能更好地保护姜某的合法权益。对于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的(2)、(3)、(4)项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