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支持金融创新 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天津法院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2017-05-22 15:21: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祖先海
  如何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和资产如何处置?如何完善租赁物对融资租赁债权的保障?怎样推进金融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针对金融领域的诸多现实司法需求,5月18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以及十余家金融机构和类金融企业的负责人,共同围绕服务保障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进行了座谈,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近三年来,天津法院审理的金融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为积极回应金融领域的司法新需求,服务保障金融改革创新,天津高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二)》、《关于审理动产权属纠纷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审委会纪要》、《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等一系列审判业务文件,对推动建立和完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制度,规范和促进融资租赁业、保理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早在2011年,天津高院就与天津市金融局、人行天津分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率先构建防范金融风险司法协调机制,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防范金融经营风险司法协调机制 推动我市金融创新的实施意见》;最近,天津高院又与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签署了《关于共同建立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法院与相关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整体合力。

  高憬宏要求,全市法院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紧紧把握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导向,依法保障和支持金融改革创新,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职责;要依法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在涉及金融创新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司法裁判要给予创新行为适度的宽容;要加强对金融改革创新领域法律问题的前瞻性调研,密切关注金融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新政策,对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的问题,及时研判并发出预警,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有效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要探索构建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培养专业化审判队伍;要构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市金融局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协作,构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为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落实天津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战略定位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