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桑珠孜法院首发缓刑禁止令
2017-05-12 16:34:10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刘玉璟
近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普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同时依法判决禁止普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据悉,这是该院首例对罪犯适用禁止令案件。
2016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普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过马路的尹某撞倒后驾车离开现场,尹某由报案人送往医院抢救。十几分钟后,普某返回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尹某经抢救无效,3天后在医院死亡。在此次事故中普某负全部责任,因其事后积极支付药费并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后,为加强对普某的法制教育,依法发出缓刑禁止令。在此期间,被告人普某应当遵守法纪,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悔过,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2016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普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过马路的尹某撞倒后驾车离开现场,尹某由报案人送往医院抢救。十几分钟后,普某返回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尹某经抢救无效,3天后在医院死亡。在此次事故中普某负全部责任,因其事后积极支付药费并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后,为加强对普某的法制教育,依法发出缓刑禁止令。在此期间,被告人普某应当遵守法纪,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悔过,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