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桂阳:及时处置一起扰乱法庭秩序突发事件
2017-05-12 14:47: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宇
5月11日上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汤某及其家属竟在法庭上殴打原告。经该院快速处置,对这名公然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据了解,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因离婚纠纷闹上法庭。庭审休庭后,被告汤某及其家属等四人出于气愤,乘法官不注意对原告李某进行人身攻击,与原告李某在审判庭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李某胳膊被咬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汤某等四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后经法官及法警及时制止,才阻止了事态的恶化。
针对汤某等四人涉嫌扰乱法庭秩序一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带头殴打李某的汤某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并于当日将决定书送达到汤某手中。该院迅速果断的处理此案件,有效控制其发展蔓延的趋势,并对当事人形成了强大威慑力,维护了法庭的尊严和权威。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工作场所,庄重严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因离婚纠纷闹上法庭。庭审休庭后,被告汤某及其家属等四人出于气愤,乘法官不注意对原告李某进行人身攻击,与原告李某在审判庭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李某胳膊被咬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汤某等四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后经法官及法警及时制止,才阻止了事态的恶化。
针对汤某等四人涉嫌扰乱法庭秩序一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带头殴打李某的汤某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并于当日将决定书送达到汤某手中。该院迅速果断的处理此案件,有效控制其发展蔓延的趋势,并对当事人形成了强大威慑力,维护了法庭的尊严和权威。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工作场所,庄重严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