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联合发布意见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案件
2017-05-09 09:29: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京霞 赵岩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案件。

  《解答》共计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明确,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合理,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解答》注重秉承劳动法的宗旨,即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保护”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注重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探求立法精神,并参考部门规章和劳动政策,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北京高院民一庭法官金曦介绍,随着疏解非首都功能及京津冀一体化的进行、互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出现,首都地区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长,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为达到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目的,北京高院先后走访调研,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召开研讨会,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了这份《解答》意见。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