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用立法表达中国人的精神特质
用立法表达中国人的精神特质
2017-04-22 10:50:33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张璁
当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纷繁复杂要浓缩进一部厚厚的民法典时,剥开每一个制度设计背后严密的逻辑结构,呈现给我们的是一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精神风貌的底色。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如此开宗明义。
专家表示,民法总则中立法目的里蕴含的价值追求,正是读懂这部新近出台的重要法典的一个窗口。
以法安天下,以德润人心
这些年,热点社会新闻中常常有好心人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却反而可能被要求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长此以往,谁还敢对陌生人出手相助?
民法总则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仅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不远人,民法乃至法律中充满着浓厚的人文关怀色彩。”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王雷认为,民法总则第183条、第184条中关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宽容,是团结互助、友善待人的社会美德在民法典具体规则中的体现,增强了民法典的道德底蕴。
以法安天下,才能以德润人心。在一个利益日趋多元、结构深刻变动的社会中,道德价值的坚守更加离不开可靠制度的支撑。老百姓对于得到广泛认同、较为成熟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有迫切需求。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虽然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也是现代国家民法或者家庭法一致承认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创新了自然人民事主体的传统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人文精神,值得点赞。”
用法典传承尊老爱幼美德
作为规范公民民事生活的法律,民法总则在制定时就注意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用法律为道德立威。
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抚养教育’‘赡养扶助’,这些词语所凝结的是中国人祖祖辈辈、子子孙孙绵延不息、源远流长的奥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忠说,民法总则不仅对父母、子女等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而且还通过具体规范的设计,将其细化、实化,尤其是通过监护制度的完善为传统美德的当代传承提供了激励。
此次民法总则专门创新设计了“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制度,解决了监护人去世或监护人变更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同时还规定,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民法总则更是极具前瞻性地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当失能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比如房屋被违法拆除,人身被非法侵害时,他事先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就可以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黄忠说。
为防止监护人滥用权利,民法总则还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典之魂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翻开民法总则,从第一章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已经贯穿在法典基本原则之中。
“平等”是法治最基本的理念与价值,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公正”代表着手持天平、不偏不倚的价值追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现代社会协作的润滑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王雷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达了民法上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是构建民法的内在实质体系的依据,也是自由、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法体现。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她在理性中融贯着温情,在规则间传递着价值。民法典的编纂,不只是一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用基本法的形式来表达中国人的民族性格,融入人们的精神特质和文化特征,反映我们这个伟大时代里应有的价值追求。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如此开宗明义。
专家表示,民法总则中立法目的里蕴含的价值追求,正是读懂这部新近出台的重要法典的一个窗口。
以法安天下,以德润人心
这些年,热点社会新闻中常常有好心人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却反而可能被要求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长此以往,谁还敢对陌生人出手相助?
民法总则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仅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不远人,民法乃至法律中充满着浓厚的人文关怀色彩。”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王雷认为,民法总则第183条、第184条中关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宽容,是团结互助、友善待人的社会美德在民法典具体规则中的体现,增强了民法典的道德底蕴。
以法安天下,才能以德润人心。在一个利益日趋多元、结构深刻变动的社会中,道德价值的坚守更加离不开可靠制度的支撑。老百姓对于得到广泛认同、较为成熟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有迫切需求。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虽然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也是现代国家民法或者家庭法一致承认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创新了自然人民事主体的传统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人文精神,值得点赞。”
用法典传承尊老爱幼美德
作为规范公民民事生活的法律,民法总则在制定时就注意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用法律为道德立威。
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抚养教育’‘赡养扶助’,这些词语所凝结的是中国人祖祖辈辈、子子孙孙绵延不息、源远流长的奥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忠说,民法总则不仅对父母、子女等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而且还通过具体规范的设计,将其细化、实化,尤其是通过监护制度的完善为传统美德的当代传承提供了激励。
此次民法总则专门创新设计了“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制度,解决了监护人去世或监护人变更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同时还规定,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民法总则更是极具前瞻性地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当失能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比如房屋被违法拆除,人身被非法侵害时,他事先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就可以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黄忠说。
为防止监护人滥用权利,民法总则还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典之魂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翻开民法总则,从第一章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已经贯穿在法典基本原则之中。
“平等”是法治最基本的理念与价值,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公正”代表着手持天平、不偏不倚的价值追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现代社会协作的润滑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王雷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达了民法上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是构建民法的内在实质体系的依据,也是自由、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法体现。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她在理性中融贯着温情,在规则间传递着价值。民法典的编纂,不只是一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用基本法的形式来表达中国人的民族性格,融入人们的精神特质和文化特征,反映我们这个伟大时代里应有的价值追求。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