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民法总则彰显人文关怀和21世纪时代精神
2017-08-13 08:12:56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王利明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总则的制定,重新开启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将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总则的内容有许多亮点,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它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彰显了21世纪的时代精神。

  人文关怀是民法总则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信息时代民法典的代表。这就要在我国民法典中反映21世纪的时代精神与时代特征。

  21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与价值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精神理应倡导对人的权利的保护。21世纪的民法,更应突出体现对人格尊严和人的合法权益的尊重。在当今信息时代、网络社会,科技进步的成果面临着被误用或滥用的风险,有可能对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威胁。这样的形势要求把对人的保护提到更高程度。

  人文关怀在今天已不仅仅是重要的价值理念,它使整个民法规则发生了重大改变甚至是革命性变化。比如,传统的侵权法主要以制裁、追究责任为目的,侵害了别人合法民事权利的就要给对方赔偿,其更侧重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但在今天,随着人文关怀成为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侵权法的立法不再更多考虑怎样制裁行为人,而侧重于考虑如何向受害人提供更全面的救济、如何充分体现对受害人的关爱。

  对人的关怀与尊重,体现了民法的本质和功能。民法本质上是人法,倡导关爱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法的这种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体现了对仁者爱人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今天,广大人民群众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对自身权利的追求更多,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要求也更高。这对民法典的编纂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一部充分关爱人、保护人的民法典,才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要、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突出体现对人的保护

  民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总则从立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到具体制度的完善,都将对人的尊重、对权利的保障作为一条主线,体现了浓厚的人文关怀。

  确立了保护权利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彰显了意思自治和权益保护,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明:“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接下来的几条明确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些都体现出民法总则追求对个人全面保护、维护人的价值、调动人的积极性,进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体系结构彰显对人的保护。从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是以人为中心的。该法虽然也调整交易关系,但其本质上是以保护人、关爱人为中心的。一方面,它确认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人格尊严是人格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础。在今天,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已经得到了保护,在此背景下,更应让人格尊严作为基本人权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它强化了对财产权的保护。只有有效保护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才能增强人们的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动力。在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个人财产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对财产安全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保护财产,就是保护人们诚实劳动,保护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例如,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平等保护原则,将物权法中的物权平等保护扩展到所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这彰显了民事法律“私权平等”的价值取向,适应了我国当前改革中强化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增加了对特定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比如,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虽然胎儿没有出生,还不能完全作为独立主体存在,不可能完全适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则,但是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等方面,又有受保护的必要。所以,民法总则专门对此进行了规范。再如,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允许他们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可以方便他们的生活,并培养其社会交往能力。此外,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规则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传统上把被监护人作为管理对象转变为把被监护人视为独立主体,力求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尊重其独立意愿,这也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民法总则将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强调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现代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民法总则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从而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民法总则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制定使我们坚信,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展现时代特色,科学的、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民法典。

  确立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基本制度框架。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展开。我国民法总则正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展开的,其有关自然人、法人等的规定,是对权利主体的规定;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包含对民事权利的类型、客体、权利行使方式的规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具体规则的规定;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期限的规定。民法总则就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而分则体系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以及侵害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为主线展开,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总则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也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立了制度基础。

  构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民法总则专设一章规定民事权利,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这本身也是一个亮点。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体系规定方面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名誉权,而没有规定隐私权,司法实践一直通过名誉权保护隐私权,此种做法不利于保护隐私权,因为侵害隐私权并不必然导致个人名誉权受损。侵权责任法虽然也规定了隐私权,但只是在保护范围中规定了隐私权。民法总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第二,规定了个人信息权。虽然民法总则没有明确使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但可以认为其承认了独立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的权利。近年来,个人信息被随意侵犯、买卖的现象比较严重,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三,规定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代社会,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已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民法总则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正是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回应。第四,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不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与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对应,而且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体现了民法总则规则的开放性。

  充分尊重个人依法享有的行为自由。保障私权需要确认个人所享有的各项人身和财产权益,还应系统规定私权的救济机制,全面保障私权。同时,保障私权还意味着尊重个人的“私法自治”,其本质上是尊重个人的自由和自主。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相反,私权的行使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即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个人进入的领域,按照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均有权进入。这既有利于节约国家治理成本,也有利于增加社会活力,激发主体的创造力。民法总则第五条确认了自愿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条赋予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了民法尊重人、保护人的基本精神。

  (作者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