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转账取现诈骗所得 一男子获刑6年罚金60万
2017-04-19 16:08: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诈骗犯罪所得,仍通过自助取款机将赃款分批转走、取现。4月10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赃款人民币40.5万元,由漳平市公安局按相应数额比例退还给被骗的受害人。
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系他人诈骗所得,为了每天200元的报酬,仍接受刘某(另案处理)雇佣,多次在漳平城区各银行ATM机持本人及多张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帮助他人转账、取现,共计人民币618.98万元。
5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漳平市某店铺内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现场查扣U盾、手机、银行卡及赃款人民币40.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多次使用本人及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帮助他人转账、取现,共计人民币618.9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系他人诈骗所得,为了每天200元的报酬,仍接受刘某(另案处理)雇佣,多次在漳平城区各银行ATM机持本人及多张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帮助他人转账、取现,共计人民币618.98万元。
5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漳平市某店铺内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现场查扣U盾、手机、银行卡及赃款人民币40.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多次使用本人及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帮助他人转账、取现,共计人民币618.9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