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收购虚拟货币并转卖
三个不法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三个不法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2017-04-17 15:45:31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陈立烽 袁英
信息化时代,买卖游戏虚拟物品正流行,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游戏点卡、Q币等虚拟货币,仍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挣取非法之财。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7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山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林某珍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8月开始,林某山明知他人在互联网上销售的盛大网络游戏点券、手机充值卡、Q币等虚拟货币可能是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手段购买的,仍以明显差异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后转卖,从中获利。2015年10月开始,林某山以每月人民币五千元的酬劳让其姐姐林某珍从银行取现支付给向其销售点券、充值卡等的卖家。林某珍明知林某山收购的卡券可能是犯罪所得,仍使用多名他人账户的银行卡,帮助林某山取现支付给卡券卖家。
2016年3月开始,林某珍让其丈夫郑某某帮助林某山在互联网上通过QQ软件从“下家”收购诈骗得来的游戏“点卷”和“元宝”,再高价转卖给收卡的“上家”,林某山每月支付给郑某某一万元的酬劳,并在年底给郑某某夫妻10%的抽成。
后郑某某使用林某山提供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上使用多个QQ账号向网友收购游戏卡券、手机充值卡后转卖给其他QQ网友,交易款转入林某山提供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后郑某某陆续通过手机银行将上述账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032745元先转入林某山提供的银行账户,再分流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由林某珍负责取现后付给销售点券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山、郑某某、林某珍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卖,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某山、郑某某、林某珍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032745元。被告人林某山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2015年8月开始,林某山明知他人在互联网上销售的盛大网络游戏点券、手机充值卡、Q币等虚拟货币可能是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手段购买的,仍以明显差异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后转卖,从中获利。2015年10月开始,林某山以每月人民币五千元的酬劳让其姐姐林某珍从银行取现支付给向其销售点券、充值卡等的卖家。林某珍明知林某山收购的卡券可能是犯罪所得,仍使用多名他人账户的银行卡,帮助林某山取现支付给卡券卖家。
2016年3月开始,林某珍让其丈夫郑某某帮助林某山在互联网上通过QQ软件从“下家”收购诈骗得来的游戏“点卷”和“元宝”,再高价转卖给收卡的“上家”,林某山每月支付给郑某某一万元的酬劳,并在年底给郑某某夫妻10%的抽成。
后郑某某使用林某山提供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上使用多个QQ账号向网友收购游戏卡券、手机充值卡后转卖给其他QQ网友,交易款转入林某山提供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后郑某某陆续通过手机银行将上述账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032745元先转入林某山提供的银行账户,再分流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由林某珍负责取现后付给销售点券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山、郑某某、林某珍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卖,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某山、郑某某、林某珍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032745元。被告人林某山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