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902人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被取消提拔资格
2016-06-06 09:05:02 | 来源:法制日报
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他家名下现有6套住房、两个车位。
但孙某于2016年1月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栏,只填报了其本人名下的3套住房,隐瞒了拥有其他3套住房、两个车位的情况。
这是今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披露的一则案件。
披露中称,孙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蓄意隐瞒真实房产情况,其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已违反组织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从中可以发现腐败线索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谈及抽查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曾表示:“看看报告得实不实,查出来的问题和报告的情况能否反映问题线索。我们主要是通过这些方式方法,努力地把‘老虎’和‘苍蝇’找出来。”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纪检监察机关现在已经广泛地应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核查领导干部的行为,在问题线索排查过程中,会从中发现一些可疑腐败问题。
早在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两年之后,1997年7月,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6年9月,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废止了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通知中指出,继续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6年的规定与1995年规定相比,申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个人扩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废止了2006年的规定。据介绍,与2006年的规定相比,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职务和经营行为的申报范围更大、规定更为细致,对于有价债券等理财产品的种类规定更新、更明确。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指出,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到严肃处理。
关键是制度得到严格遵守
“从纪律审查实践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称。
2014年1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从“只填不核”升级到“抽查核实”。当年年底,中组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抽查核实的结果可作为“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领导干部是否“带病”的重要诊断。
中组部2016年1月披露的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抽查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2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披露的案件之一是,2015年4月,河北省怀来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李玉清,因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等被依法罢免县长职务。
李玉清被免职前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党纪处分通报贵州电网公司原副巡视员王和、广东省财政厅原副厅长林楚欣等人时,表述中开始涉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
庄德水预测,下一个阶段,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会向两个方面继续发展,第一个是抽查的比率会越来越高,以后抽查会常态化;第二个是个人报告事项的内容会越来越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认为,个人报告事项的范围应该继续扩大,同时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让个人报告事项制度“长出牙齿”。
“重要岗位、掌握重要权力的领导干部的有关个人事项信息,会在限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这应该是我们努力发展的方向。”庄德水表示,“这也有必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全体公职人员的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建议,现阶段可以通过制订专项法律来规范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最理想的办法是制定反腐败法,这样可以对整个反腐败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把零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并增加现行法律里没有规定的制度,包括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杜治洲认为,更为关键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得到切实执行,“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不是因为立法层级不够,而是执行不力,比如发现机制、处理机制等这些方面有很多事情要做”。
“通过严格遵守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若干年后实现整个干部体系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全覆盖,廉政建设就会取得更好的成效。”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但孙某于2016年1月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栏,只填报了其本人名下的3套住房,隐瞒了拥有其他3套住房、两个车位的情况。
这是今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披露的一则案件。
披露中称,孙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蓄意隐瞒真实房产情况,其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已违反组织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从中可以发现腐败线索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谈及抽查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曾表示:“看看报告得实不实,查出来的问题和报告的情况能否反映问题线索。我们主要是通过这些方式方法,努力地把‘老虎’和‘苍蝇’找出来。”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纪检监察机关现在已经广泛地应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核查领导干部的行为,在问题线索排查过程中,会从中发现一些可疑腐败问题。
早在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两年之后,1997年7月,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6年9月,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废止了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通知中指出,继续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6年的规定与1995年规定相比,申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个人扩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废止了2006年的规定。据介绍,与2006年的规定相比,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职务和经营行为的申报范围更大、规定更为细致,对于有价债券等理财产品的种类规定更新、更明确。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指出,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到严肃处理。
关键是制度得到严格遵守
“从纪律审查实践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称。
2014年1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从“只填不核”升级到“抽查核实”。当年年底,中组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抽查核实的结果可作为“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领导干部是否“带病”的重要诊断。
中组部2016年1月披露的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抽查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2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披露的案件之一是,2015年4月,河北省怀来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李玉清,因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等被依法罢免县长职务。
李玉清被免职前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党纪处分通报贵州电网公司原副巡视员王和、广东省财政厅原副厅长林楚欣等人时,表述中开始涉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
庄德水预测,下一个阶段,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会向两个方面继续发展,第一个是抽查的比率会越来越高,以后抽查会常态化;第二个是个人报告事项的内容会越来越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认为,个人报告事项的范围应该继续扩大,同时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让个人报告事项制度“长出牙齿”。
“重要岗位、掌握重要权力的领导干部的有关个人事项信息,会在限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这应该是我们努力发展的方向。”庄德水表示,“这也有必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全体公职人员的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建议,现阶段可以通过制订专项法律来规范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最理想的办法是制定反腐败法,这样可以对整个反腐败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把零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并增加现行法律里没有规定的制度,包括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杜治洲认为,更为关键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得到切实执行,“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不是因为立法层级不够,而是执行不力,比如发现机制、处理机制等这些方面有很多事情要做”。
“通过严格遵守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若干年后实现整个干部体系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全覆盖,廉政建设就会取得更好的成效。”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