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进贤:明知赃物仍购买 触犯刑律获刑
2019-06-27 09:27:07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刘利荣)  江某明知钟某向其售卖的电动车等物品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低价购买,事发后获刑。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江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下旬至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江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乡其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在明知钟某向其售卖三轮电动车等物品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5次以低价收购,共计收购赃物三轮电动车5辆、钢筋若干。其中4辆三轮电动车及钢筋被江某切割后当废铁售卖,获利1000余元,江某自留一辆绿色绿源牌三轮电动车。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绿源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98元,另一辆被江某切割的绿源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75元,其余电动车无法认定价值。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江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多次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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